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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远法院宣判首例环境污染案, 小作坊污染水源经营者被判刑又罚款

烟台日报 2016-08-25 08:22 大字

本报讯(YMG记者任雪娜通讯员孙美玲)一不小心,开个小作坊也能犯污染环境罪。近日,招远法院开庭宣判该市首例环境污染刑事案件,被告人李某等三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李某、王某、盛某于2013年与招远市金岭镇上华山村委签订合同,租赁荒山作为洗沙场地,三人将洗沙产生的强酸性废水排放到附近一废弃矿井内,造成金岭镇山李家饮用水源污染。案发后,三名被告人积极赔偿村民委员会治理污染所需费用及部分其他损失,取得了群众谅解。招远法院根据三人归案后的认罪、悔罪表现及对社会造成的影响,以李某、王某、盛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并处罚金。这是招远因污染环境被处以刑罚第一案。

今年截至目前,招远法院共受理两起公诉机关指控的环境污染案。为提高审判效率,统一量刑标准,该院成立了环境案件合议庭,实行“快送达、精审判、深调研、出实效”,培育支持环保、保护民生的执法理念,另一起案件也将于近日宣判。刘某某、吕某某在招远市夏甸镇东河北村养鸡场院内无证开设石墨生产车间,将漂洗石墨产生的未经任何处理的含超标重金属六价铬废水,利用渗坑处置及地下暗管向招远市夏甸南河非法排放,经招远市环境保护监测站检测,渗坑内六价铬含量超标379倍,入河处排污口六价铬含量超标339倍。案件审理过程中,二人自愿各缴纳5万元水污染治理费。招远法院以刘某某、吕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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