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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远法院宣判4起涉爆炸物品犯罪案件

烟台日报 2016-08-24 07:55 大字

本报讯(通讯员孙美玲YMG记者任雪娜)近日,招远法院在大审判庭集中宣判了4件6人涉爆犯罪案件,6名被告人分别以非法买卖、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被判处三年至十一年的有期徒刑。为有效遏制涉爆犯罪对社会公共安全的危害,让群众自觉遵守爆炸物品管理规定,招远法院决定对4起涉爆炸物品犯罪案件集中宣判。此次公开宣判邀请了招远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院执法执纪监督员、民爆公司、爆炸物管理和使用集中的张星镇石材开采企业负责人、公安局、检察院相关科室人员以及部分新闻媒体代表共80余人参加了旁听。近年,随着法制宣传的深入,群众对爆炸物品管理的重要性认识越来越深刻。但是,在矿山、石材等行业对爆炸物品的管理仍不规范,甚至有人私自将爆炸物品截留、买卖,对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甚至触犯了法律。招远市法院副院长王春东表示,我国《刑法》对爆炸物品的管理有着较为严厉的处罚。比如非法买卖、制造、储存、运输炸药,5公斤以上将获刑10年以上。通过此次集中宣判活动,有力震慑了涉爆犯罪分子,净化了社会空气。另外,让广大群众对爆炸物品犯罪的特征、危害及量刑有初步的了解和认识,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制意识,从而自觉遵守爆炸物品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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