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了还以为只是“罚罚款”, 烟台市法院规范细化危险驾驶罪量刑标准
自2011年5月1日醉驾入刑以来,“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已经成为广大司机常挂嘴边的口头语。但近日招远市人民法院审结的两起危险驾驶案件中,被告人李某、张某竟然还以为醉驾只是“罚罚款的事”。
YMG记者张韬通讯员宋海燕刘永文
酒后开车,一个撞车一个撞人
3月26日晚11时许,被告人张某饮酒后驾驶轿车,沿招远市海莱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齐山镇状元头村北处,其所驾车与前方顺行的王某驾驶的无牌货车尾部相撞。经检测,张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90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时隔一个多月,被告人李某于夜间酒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招远市阜山镇九曲村北处时,将前方顺向步行的孙某撞伤。经法医鉴定,孙某身体损伤构成轻微伤。经检测,李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3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无事故责任。
两被告均被判处2个月拘役
招远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两被告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对被告人李某和张某两起危险驾驶案件进行了集中宣判,二被告均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宣判后,执行机关对被告人采取强制关押措施,两人将接受为期2个月的牢狱改造。“我真的以为醉驾只是罚罚款的事。”拿着判决书,两位老哥悔不当初。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2011年5月1日零时起,将醉酒驾车、飙车、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严重危害群众利益行为定为犯罪,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被罚金。
法院细化危险驾驶罪量刑标准
为打击危险驾驶行为,今年,招远法院对危险驾驶罪的惩罚制定了更加规范、严谨的量刑标准。其主要依据分为五个方面:被告人醉酒驾驶的主观恶性,包括酒精含量、职业(是否职业司机)、是否因同类违法行为被处理过、是否有其它违法行为(无证、无牌、闯红灯、超速、逆行)等因素;案中情节,包括案发时间、地点、人流密度、车型、距离长短等因素;损害后果的严重程度,包括造成人员伤残、财物损坏价值等因素;犯罪后的表现,包括是否认罪悔罪、自首坦白、赔偿、得到谅解等因素;准确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合理合法适用缓刑。
喝酒驾车只是罚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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