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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因危险驾驶被判拘役

烟台晚报 2013-09-03 18:57 大字

本报讯(YMG记者于杨通讯员美玲)最近,招远法院对两起因醉酒驾驶引发的刑事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两起案件中的被告人吴某和刘某均因危险驾驶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今年3月26日23时58分许,招远男子刘某酒后驾驶轿车,沿海莱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招远市齐山镇状元头村北处,与前方顺行的王某驾驶的无牌货车尾部相撞。事后经检测,被告人刘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90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刘某承担主要责任,王某承担次要责任。

无独有偶,4月30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吴某酒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招远市阜山镇九曲村北处时,将前方顺向步行的李某撞伤。经法医鉴定,李某构成轻微伤。经检测,被告人吴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3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吴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近日,招远法院公开审理了刘某、吴某两起涉嫌危险驾驶的刑事案件,最终判处两人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据了解,自醉酒驾驶被列入刑事处罚后,招远法院对于此类危险驾驶罪的审理制定了更加规范、严谨的标准。法院依据被告人醉酒驾驶的主观恶性、案中情节、损害后果的严重程度等,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合理合法适用缓刑,经通过综合考量后,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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