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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父烧百日引发山林大火, 招远上坟男子被刑拘,清明临近,市民要引以为戒

今晨6点 2013-03-31 00:25 大字

YMG记者李鑫通讯员张国忠刘军叶晓摄影报道3月10日上午11时许,招远市宅科村张某兄弟到村西山上给父亲“烧百日”,却因为一个燃放完未处理的开天雷引发了山火。风吹着火越燃越大,逐渐向山上蔓延,最终在镇村干部群众及多部门全力扑救下,下午2时许山火被扑灭,所幸山火未造成人员伤亡和房屋被烧。3月11日,张某因涉嫌失火罪被依法刑事拘留。3月10日11时40分许,招远张星镇宅科村村西发生山火,招远市公安局参与山火扑救,展开侦查工作,发现当天上午,张某某子女、亲属到坟前祭拜过。原来张某等人给父亲“烧百日”后,对放在地堰上燃放的开天雷包装箱没有进行处理,导致箱内隐火将外包装箱引燃,又将地堰上的荒草引燃,后火顺着风上了山坡,引发山林大火。“我没想到当时一时疏忽,惹出了这么大的事。”在看守所里,张某后悔地说,“快清明了,希望大家能引以为戒,别再犯我这样的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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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遵守野外用火规定,有三种处罚方式

山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确定每年11月1日至翌年5月31日为森林防火期,3月1日至5月31日为森林防火戒严期。在防火期内,在森林内或距森林边缘500米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烧荒、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等生产性用火;不得在坟头烧纸或烧香、燃放烟花爆竹、吸烟、烤火、野炊;不得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品上山;不得在农田、道路等防护林带内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在森林内从事野营、登山、祭祀、庙会等活动的,应当遵守森林防火的有关规定,并服从森林防火工作人员的防火管理。而在戒严期内,应禁止一切野外用火行为。不遵守野外用火规定的,法律法规上规定了三种处罚方式:

第一,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过失造成森林火灾,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更新造林,可以并处罚款;

第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拒绝、妨碍森林防火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将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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