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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好拍婚纱照订单 却迟迟不露面, 消费者违约在先难讨定金

烟台日报 2012-08-06 16:14 大字

本报讯(YMG记者徐睿通讯员王晓玲)商家违约应承担责任,消费者违约又该如何?近日,招远一位市民在影楼签订了拍摄婚纱照的订单,事后却无故要求退还定金还大吵大闹。消协认为,消费者无正当理由违约,无权讨要定金。

7月28日,招远市消费者协会接待了一位怒气冲冲的消费者,投诉招远市河东路一婚纱摄影店。今年2月份,王先生在该影楼签订了一份拍摄婚纱照订单,并当场交了200元的定金,影楼开具了定金单。后来,先生到该影楼称不想再拍照了,要求退还定金,遭到影楼拒绝。

接到投诉后,招远市消协工作人员立即与影楼的负责人取得联系,并到该影楼与当时为王先生办理业务的服务人员做详细的调查。经了解,王先生在朋友的介绍下,于2012年2月份和女朋友一起到该影楼商量拍婚纱照一事。经过洽谈,双方签订了拍婚纱照的详细工作流程单,单上有照片的规格型号、附赠物品及双方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签单后,王先生再无踪影,影楼的工作人员多次给王先生打电话约定拍照的具体时间,但王先生总是因为各种原因没有拍摄,在这期间王先生也没有向影楼工作人员表明不拍或退还定金的意向。7月28日,王先生来到该影楼要求退定金,遭到拒绝后在店内大吵大闹,影响影楼的正常经营。在了解情况后,消协工作人员请影楼的负责人、服务人员写下了详细的书面材料。经过与消费者核实,影楼的负责人、服务人员所说情况属实。

根据实际情况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影楼没有违约的行为并且为履行自己的债务尽到了义务。而王先生无正当理由无故违约,因此无法返回定金。消协工作人员耐心细致地向消费者做出了解析,使王先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主动放弃了诉求,继续履行约定在8月初拍摄婚纱照,并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歉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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