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公告2020年8月18日发布
四川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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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903民初1234号姜依华、赵祥兵:本院受理原告四川汇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遂宁分公司诉被告姜依华、赵祥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二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3337.2元;2、二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违约金6662元;3、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永兴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20)川0903民初894号康雪梅:本院受理原告龙波诉被告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雪梅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要求立即停止对位于遂宁市船山区栖霞路666号东城绿洲6栋3单元1层102号房屋的强制执行,并解除查封扣押;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永兴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20)川0903民初2181号遂宁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昌林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蒋旭诉被告遂宁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昌林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依法确认原被告双方2015年11月3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2、判令二被告履行合同义务,立即交房并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3、判令二被告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从2016年3月30日起按日计算至房屋交付之日止,每日违约金为原告已交房款的万分之1,截止2020年4月21日,违约金暂计17940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永兴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19)川0903民初4671号邓小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邓小军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邓小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偿还保险理赔款40626.85元、保险费3168元及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以43794.85元为基数,以年利率24%为标准,从2018年6月29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若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代偿款和保险费,则违约金计算至代偿款和保险费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为人民币1200元,由被告邓小军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19)川0903民初3881号田舟:本院受理原告阮艳诉被告田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田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阮艳偿还借款本金250 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从2019年10月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且不超过年利率6%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为人民币5050元,由被告田舟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19)川0903民初3880号薛强:本院受理原告阮艳诉被告薛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薛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阮艳偿还借款本金130 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从2014年12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且不超过年利率6%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为人民币2900元,由被告薛强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20)川0903民初2184号遂宁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昌林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税其诉被告遂宁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昌林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依法确认原被告双方2015年11月20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2、判令二被告履行合同义务,立即交房并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3、判令二被告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从2016年3月30日起按日计算至房屋交付之日止,每日违约金为原告已交房款的万分之1,截止2020年4月21日,违约金暂计18802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永兴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20)川0903民初1202号张仕贵:本院受理原告王顺春诉被告张仕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3700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的资金占用利息(以37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从起诉之日(即2020年3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永兴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19)川0903民初3874号唐继富、何彦:本院受理原告王文龙诉被告唐继富、何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唐继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王文龙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从2019年10月9日起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文龙对被告何彦的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为人民币3300元,由被告唐继富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20)川0903民初2183号遂宁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昌林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伍小晖诉被告遂宁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昌林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依法确认原被告双方2015年11月6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2、判令二被告履行合同义务,立即交房并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3、判令二被告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从2016年3月30日起按日计算至房屋交付之日止,每日违约金为原告已交房款的万分之1,截止2020年4月21日,违约金暂计40960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永兴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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