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员耐心调解 一桩意外死亡纠纷得到妥善解决
[摘要]一桩意外死亡纠纷得到妥善解决
本报讯 一名老人在上班期间受伤,继而救治无效死亡,家人悲痛万分,与企业就赔偿问题争论不休,矛盾激化,随着达川区翠屏司法所指导翠屏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积极作为,快速介入调解,将意外死亡纠纷妥善解决。
据悉,69岁的蒋某系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雇佣人员,2017年1月19日上午9时30分左右,蒋某在某航电开发有限公司消防通道检查下水管道时,因该消防通道年久失修,突然出现垮塌,导致蒋某严重受伤,被紧急送往新桥医院救治。1月29日,蒋某病情加重,被转院至达州市中心医院医治,后因医治无效于2月12日死亡。
得知噩耗的蒋某亲属悲痛欲绝,情绪非常激动,以蒋某是在上班期间受伤,最终导致死亡为由,要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航电开发有限公司赔偿200万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航电开发有限公司则认为,蒋某是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对自己行为的后果也应有清醒的认识,应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蒋某的死亡不是他们对其侵害造成的,并且公司也对蒋某垫付了医疗费等相关费用,不同意赔偿。随着双方争论不休,矛盾逐渐升级。
2月15日,双方当事人到达川区翠屏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翠屏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接到申请后,立即指派人民调解员王江、陈建东到场主持调解,并联合区住建局、区公安分局、翠屏街道办事处等多方力量,组织多次座谈协调,促使早日化解矛盾。
王江、陈建东首先对死者亲属进行安抚,劝其放弃不正确的思想观念,并明确告知死者亲属:其一,蒋某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一定的责任;其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因此,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航电开发有限公司均应承担赔偿责任;其三,建议死者亲属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航电开发有限公司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如调解不成,死者亲属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本案纠纷。
调解员王江、陈建东考虑到此纠纷的特殊性,为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本着以人为本、促进和谐的工作理念,反复采用“背对背说服、面对面调解”等工作方法,真诚、细致地开展调解工作,终于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航电开发有限公司共同给予死者亲属一次性经济补偿42万余元。
(肖怡 本报记者 魏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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