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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医疗背后的生命健康权

烟台日报 2014-02-12 13:04 大字

精神病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但如何处置精神病人一直存争议。去年1月起实施的新刑诉法,增设了对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原则规定,但是实践中具体如何操作尚未明确。工作中,栖霞检察院积极寻求强制医疗执行监督的工作机制,率先细化、落实该项规定。

2013年6月5日8时许,26岁的翟某某在家中因不愿上山干活而与母亲发生争执,持菜刀砍死母亲。经烟台市心理康复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翟某某患精神分裂症,作案时正处于发作期,辨认及行为控制能力丧失,对本案无刑事责任能力。

翟某某被栖霞市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后不久突患胃病,多天不吃不喝,一吃就吐。栖霞市检察院与公安机关做了详细认真的沟通,向其发出“派员协助精神病防治院到栖霞市立医院对翟某某进行检查治疗,并做好检查治疗期间安全保卫工作”的检察建议。

栖霞市公安局采纳了检察院的建议,积极协助精神病防治院带翟某某到栖霞市人民医院进行了检查治疗。经检查翟某某系患胃炎,医生为其开具相关的药品后回防治院观察治疗。翟某某父亲、防治院为此事均特别感激检察机关。

强制医疗作为一种医学强制措施,必然会涉及到医疗费用问题。在回访中,栖霞检察院了解到翟某某家庭经济拮据,无力负担强制医疗费用。该院积极协调残联、精神病防治院等相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商讨对被强制医疗的人员进行经济救助,最终确定由栖霞市残联为被强制医疗人办理申请托养,每人每年可获得托养费5000元,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被强制医疗人员的家庭负担。敬武群峰松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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