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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路段一年四起死亡事件

今晨6点 2012-10-30 00:24 大字

记者昨天下午在回里镇张格堡村铁路段看到,铁道线路在这里有一个比较大的弯道,会影响从铁轨穿梭的行人的视线。一辆火车经过时,相隔百米时几乎听不到声音,只有到身边时,才有电网发出的响声。在这条路段,仅去年一年就有四人丧命车轮下。

YMG记者李珑王梓蓉通讯员梁永生

一年发生四起死亡事件

记者获悉,事发路段的防护网为铁路公路部门安装,铁路公安负责巡视,发现问题及时反馈维修。珠玑铁路派出所民警表示,护网2009年正式安装,最多的2011年一年时间被扒开50多次,多是附近村民为了方便穿行将护网扒开或是剪断。记者在事发现场看到,10月17日邹老汉出事时,医院救护人员为了将他抬上车,就剪开了一面护网。

随意穿行带来的后果是事故的频发。去年,仅蓝烟线张格堡村段就发生4起死亡事故:2011年4月1日,蓝烟线下行K147+750米处发生一起铁路交通事故,死者为男性,系烟台市福山区道平村人;2011年8月30日,蓝烟线K143+260m处发生一起铁路交通事故,死者为男性,栖霞市桃村镇荆子埠村人;2011年9月7日,在蓝烟线k146+490m 处发生一起铁路交通事故,被撞行人当场死亡;2011年11月23日,烟台市福山区张格堡村南侧发生一起铁路交通事故,死者为男性。

从公安的统计数字看,行人撞火车的死亡率在90%以上。

铁路企业要承担部分责任

山东盛信律师事务所徐旭律师认为,行人穿越铁路被撞,赔偿目前根据过错程度区别对待。

2010年3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公布实施。该司法解释规定,因受害人翻越、穿越、损毁、移动铁路线路两侧防护围墙、栅栏或者其他防护设施穿越铁路线路……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根据受害人的过错适当减轻铁路运输企业的赔偿责任:

一、铁路运输企业未充分履行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受害人有上述过错行为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全部损失的80%至20%之间承担赔偿责任;二、铁路运输企业已充分履行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受害人仍施以上述过错行为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全部损失的20%至10%之间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规定,受害人横向穿越未封闭的铁路线路时存在过错,造成人身损害的,也按照以上的规定处理。

该司法解释规定,铁路运输中发生人身损害,铁路运输企业能够举证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不可抗力造成的;二、受害人故意以卧轨、碰撞等方式造成的人身损害,铁路运营企业不承担责任。

目前,邹老汉手术及住院治疗的费用超过5万元,除个人负担1.2万元外,其余部分已由铁路部门承担。邹老汉告诉记者,铁路部门已经有人到医院看望过他,并告之善后事宜在他出院后双方共同商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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