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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三年不能进营业性娱乐场所, 练歌房服务生持刀捅伤人栖霞法院首发“缓刑禁止令”

今晨6点 2011-06-01 05:49 大字

本报讯(YMG记者夏红尧通讯员胡海滨黄颖哲)日前,栖霞市人民法院发出第一张针对缓刑犯的“缓刑禁止令”:因犯故意伤害罪,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缓刑三年,同时,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出入网吧、KTV、电子游戏厅、酒吧等营业性娱乐场所,成为栖霞市首例适用《刑法修正案(八)》有关缓刑禁止令的案件。

被告人潘某是栖霞某练歌房服务生。去年2月26日晚,潘某因琐事与到练歌房唱歌的王某、孙某、王某某等人发生争执并相互撕打,潘某用弹簧刀将三人捅伤。鉴于潘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良好,又是初犯,今年5月23日,栖霞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缓期执行三年,同时禁止其在缓刑期间出入营业性娱乐场所。

“禁止令是《刑法修正案(八)》中的新规定,主要包括禁止从事特定活动、禁止进入特定场所、区域、禁止接触特定的人这三个方面。”此案主审法官、栖霞法院刑事庭副庭长宋旭东介绍,“在缓刑的三年里,如果潘某违反这一禁止令就会遭到公安机关的治安处罚。如果违反情节严重,还可能被撤销缓刑,直接执行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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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缓刑禁止令?

据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第72条相关规定,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法院可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此即为禁止令。缓刑禁止令具有强制性和选择性的特点,有效解决了被告人在缓刑期间不受限制、难以管理的被动局面,有利于帮助其改过自新,防止再次犯罪。5月3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又联合发布《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对违反禁止令行为制定了详细的处罚规则。根据这一规则的规定,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违反禁止令,或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违反禁止令尚不属情节严重的,将进行治安处罚。情节严重,如三次以上违反禁止令的,应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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