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栖霞法院首发“缓刑禁止令”, 男子缓刑期内禁入营业性娱乐场所

烟台日报 2011-06-01 19:00 大字

本报讯

(YMG记者夏红尧通讯员胡海滨黄颖哲)昨天,记者从栖霞市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发出第一张针对缓刑犯的“缓刑禁止令”。当地市民潘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缓刑三年。同时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出入网吧、KTV、电子游戏厅、酒吧等营业性娱乐场所。

昨天,记者从栖霞市人民法院了解到,被告人潘某系栖霞市某练歌房服务生,2010年2月26日晚,潘某因琐事与来此唱歌的王某、孙某、王某某等人发生争执并相互撕打,冲动之下潘某用弹簧刀将三人捅伤。鉴于潘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良好,又系初犯,栖霞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缓期执行三年,同时禁止其在缓刑期间出入营业性娱乐场所。“如果他违反禁止令,有可能被撤销缓刑。”此案的主审法官如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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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第72条相关规定,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法院可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即禁止令。缓刑禁止令具有强制性和选择性的特点,有效解决了被告人在缓刑期间不受限制、难以管理的被动局面,有利于帮助其改过自新,防止再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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