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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员工制造假车祸骗保, 买车后偷别人的身份证登记,并开始自制车祸撞树、撞桥墩每起“车祸”身体都会受伤,甚至危及生命最终所骗保险金全部“吐”出,并获刑3年罚

今晨6点 2011-05-14 01:34 大字

昨天,芝罘区法院宣判一起保险诈骗案:保险公司的一名职工利用自己对保险业务的熟悉,给自己的车辆重复投保,再精心设计交通事故,先后从两家保险公司骗取保险赔偿金。不料,聪明反被聪明误,他的这种生财之道,最终被人识破。结果,用生命安全作代价骗来的保险金一分不少地“吐”了出来不说,还为自己换来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2万元。

YMG记者于珺通讯员肖翔摄影报道

一个事故,向两家公司重复索赔

40岁的刘某(化名),是烟台市一家保险公司的职工。在联系业务期间,有时需要付出一定的公关费,如请客的餐费等,而对这些费用,单位不给报销,他又没那么多钱付,如果不付出,他就不能承揽到更多的业务,进而就拿不到更多的提成。为此,他开始琢磨怎样才能“揽”到钱。忽然想到一个好办法:利用自己在保险公司工作的便利,用车制造假事故,然后,骗保险金。自从有了这个想法,他就开始为实施做准备了。

2008年下半年,刘某买了一辆二手本田轿车,因为不能用自己的身份证登记,他就偷来他人的身份证,把车登记在别人的名下。车有了,他又开始琢磨起如何才能骗取最多的钱。于是,他向朋友借来朋友妻子的身份证,于当年9月,在烟台市一家保险公司以朋友妻子的名义投了全险。第二个月,又用自己偷来的那张身份证在自己所在的保险公司投了全险。

他之所以保了两份险,是打算用一个事故理赔两次,从而得到更多的赔偿金。同时,他还利用自己对汽车维修知识的精通,在制造事故前,将车的好零件拆下换上旧的。一切准备就绪后,当年12月的一天早上,他开着车无目的地逛着,寻找可以制造事故的地点。一直到上午11点多,在开发区的一个路口处找到了“事故”地方,他开车撞上路边的一棵树上,把车头撞凹。“事故”发生后,他没有直接报警,因为担心理赔的时候,被他所在保险公司的人怀疑,于是他打电话叫来了自己的一位好友,谎称自己喝了酒,开车撞树了。这位朋友信以为真,急匆匆前来“救驾”。朋友按照刘某所说的电话报警了,也向两家投保的保险公司报了案。此时的刘某安排完后,又以好友的名字给一家保险公司的客服打电话:“我开车撞树了,是单方事故,具体位置我也不太清楚,交警已经去现场了,并把车拖走了。”客服中心的工作人员告知他公司已派人查勘现场并到交警队给事故车辆拍照了,让他理赔的时候拿着交警的事故认定书。当天,他就把车送到了开发区一家维修点进行定损。两家公司的保险金分别是1.9万多和2.6万多。定损后,他又把车拖到了一个小修理厂,换了便宜的零件,以降低维修费,最后,车修好了,修理费花了4000元。

过了大约1个月,两家公司的理赔金就下来了,刘某如愿以偿。

初次尝到甜头的刘某,对这种生财办法感觉不错。时隔不久,他又“如法炮制”了第二场车祸,不过,这一次他选择的地点不在开发区,而是在栖霞市,选择撞的对象是一个桥墩。同样,这次事故,他也都向两家投保的公司索赔了。

不料,在维修店定损时,两家保险公司遇上了。自己工作的这家保险公司的保险员发现他重复投保,就问他怎么办。他怕单位知道,就主动提出不用这家公司理赔了,并立了放弃索赔的字据。

一年时间,多次发生单方事故露了“马脚”

在一年保险期间内,刘某的车辆多次发生事故,并多次向公司索赔,且事故均是单方事故,没有涉及到其他人员或车辆,也没有第三方目击者。凭着职业的敏感,刘某所在的保险公司感觉事情不对,遂会同相关单位对刘某的车做了调查。调查发现,此车除了在本单位投保外,还在别家保险公司投了保,保险期限大致重合,所不同的是在两家保险公司填写的投保人姓名不是一个人,但一次事故却向两家保险公司索赔。再进一步调查发现,第一起事故发生后,尽管向两家公司索赔的投保人不同,报称的事故发生地点也不同,但经了解,交警部门对这起事故均没有事故记录。而在第二次事故中,尽管索赔的人是刘某本人,但刘某说他是从别人手里买的车,一直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并称买车前并不认识此人,现在也找不到此人了……种种迹象,让保险公司对刘某产生了怀疑,公司怀疑他虚构保险事故、夸大事故损失、就一个事故向两家公司重复索赔,骗取保险赔偿金。为此,2009年12月中旬,调查单位找到刘某进行核查,他们走后,刘某怕被追究责任,就找到单位领导,说出了自己骗保的事,主动把骗单位的钱退了回来。但保险公司还是报了警,警方遂对他进行侦查。去年3月,将刘某抓获。

一时冲动,真是糊涂,太后悔了

昨天上午9:30,法院宣判:“刘某作为保险公司的实际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保险诈骗罪,鉴于部分诈骗系未遂,并能积极退赔,且当庭自愿认错,并能积极缴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给予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2万元。”

得知这一判决结果,刘某当庭表示服判。刘某对记者说:“当时,就是一时想不开,为了给单位跑业务,付出的费用单位不能给报销,就用这种办法来‘补偿\’点,我真糊涂,事后也非常后悔。如果当初对单位的做法不满意,不是采取这种态度,而是积极地向单位领导反映,与单位好好沟通协商,也许事情就不会这样了。”

当记者问,你把车撞到树上或桥墩上时,有没有想到过自己的生命安全时,刘某说,“没有想过。第一次把车撞树上,我身体也受伤了,造成多处软组织损伤。实际上,不光第一次受伤了,每一次都受伤了。事后想想,如果当时车速再提高一点点,我的小命就没了。我是在拿性命作代价的,这种做法是不可取的。在此,我也劝告他人不要学我,我没受重伤就算万幸了,特别是车这类的东西,不是那么好控制的。出不出现意外,谁都难以预料。”

采访中,刘某只愿意谈自己现在的后悔心理和想法,希望以自己的案例来警示社会、警示世人,但不愿意谈及其他。他告诉记者,现在的他,已经离开了所在的保险公司,以后的路,他要好好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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