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威海山野生物工程有限公司、黄宝生
依据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烟商初字第97号生效民事判决书,我方蓬莱华鲁酒业有限公司对贵方有人民币537万元货款债权,已进入法院执行程序。现通知贵方我方已将上述债权全部转让给债权受让人:蓬莱市德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债权人变更为蓬莱市德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蓬莱华鲁酒业有限公司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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