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购进30余条烟销售被处罚

烟台日报 2018-10-23 09:27 大字

本报讯(通讯员杨帆)王某在蓬莱市某路段经营一家小超市,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由于其为人随和,人脉关系广,经营有方,所以超市顾客络绎不绝,生意特别好,卷烟销量也随之增加,店内订购的紧俏卷烟经常不够销售。于是王某便利用私人关系,从其他卷烟零售户手中购进了30余条各种紧俏卷烟,放在其超市内进行销售。蓬莱市烟草专卖局的稽查人员在依法进行市场检查时发现了该批卷烟,对该批卷烟依法予以查处,对王某也作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令王某想不明白的是,同样卖的都是蓬莱烟草公司的烟,为什么自己的烟不够卖,从其他商店“借”几条回来卖会被处罚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王某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但是其私自从其他零售户处调剂卷烟放在自己店内销售的行为属于“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蓬莱市烟草专卖局在查证属实的情况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王某依法进行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烟草专卖局借此案例提醒广大卷烟零售户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守法经营卷烟。零售户之间私自调剂卷烟属于“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卷烟市场经营秩序,将依法受到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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