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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将公共停车位占为己有 蓬莱综合执法限期5天自行整改

烟台晚报 2017-12-06 10:36 大字

本报讯(YMG记者孙致霞通讯员张厚龙)日前,蓬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蓬莱市公安局联合行动,依法向擅自占用公共停车位行为的临街店铺、企事业单位“出重拳”,并明确自行整改的期限为5天。

据了解,随着私家车的不断普及,蓬莱市城区临街店铺、企事业单位不同程度地存在在门前公共停车位设置反光锥、禁止停车告示牌等现象,将停车位占为己有,影响了他人车辆的正常停放,造成群众意见很大。为此,12月1日,蓬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蓬莱市公安局联合发出《关于集中整治擅自占用公共停车位行为的通告》,责令正在占用停车位的临街店铺和企事业单位自通告收到之日起五日内自行清理,逾期未清理或清理不彻底的,将组织执法力量予以集中整治;并由电视台、报社“曝光”。目前,执法人员正在分头对城区沿街占用公共车位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制定整治方案。

非法占用停车位的行为,不仅是自私、不文明的道德层面的问题,也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对停车位不足的城市街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状况,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泊位,设置交通标志,限定停车时间。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置、撤除、占用、挪用停车泊位,设置停车障碍。第七十五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擅自设置、撤除、占用、挪用停车泊位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百元罚款。

采访中,相关负责人表示,公共停车位属于公共资源,任何商家或者个人都不能将门前的公共停车位擅自长期占用或禁止其他车辆停放。希望临街店铺、企事业单位积极主动配合整治,从现在做起,从自身做起,共同维护城市对外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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