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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保障监察强制执行催告书    蓬人社监催字[2016]第04 号    蓬莱市

山东法制报 2016-08-26 00:00 大字

劳动保障监察强制执行催告书

蓬人社监催字[2016]第04 号

蓬莱市洪涛建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经调查,你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职工王永鹏、吴德昱、王帅、张文亮、姜志杰等五人劳动报酬116798.00 元的行为,我局已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蓬人社监理字[2016]第 01号)。该决定于2016年1月 12 日送达。你单位未履行该决定,也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下达催告书。限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行政处理决定,逾期仍未履行的,我局将申请蓬莱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0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备注:本催告书一式两联,一联留存劳动保障监察案卷,一联交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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