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瞒着其他股东借走120万, 总经理挪用资金判六年

烟台日报 2016-08-25 12:48 大字

本报讯(YMG记者苗春雷通讯员常洪波徐静张鹏超肖霄)某公司总经理未经其他股东签字,仅凭一张借条就从公司借走120万元。该案一审判决其无罪。后由蓬莱市人民检察院提请烟台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近日,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该总经理挪用资金罪名成立,被判处六年有期徒刑。烟台市人民检察院监所处办案人王晓东介绍,该案被告人马尚武(化名),是蓬莱一家公司的法人代表。2011年8月初,马尚武个人竞标购买一栋位于蓬莱市中心地段的标志性建筑,准备向某典当公司借款1700余万元,但在借款之前要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因没有现金,马尚武准备借用公司的钱。2011年8月3日,他打了张欠条,签上自己的名字,让公司会计汇120万元到某典当公司。取得借款以后,烟台某典当公司没有将保证金退还,而是直接顶了借款利息。但据该公司会计证实,根据公司财务制度,公司每次对外支付资金,都须由马尚武等3名股东在单据上签字,才能对外支付资金。但这张借条上只有他自己的签名,其他股东并不知情。发现账上钱少了并报警的人,是公司另一名主要投资人股东刘飞(化名)。刘飞在2011年4月入股这家公司。当时他与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开发合同,约定万一因马尚武一方或政府原因导致项目不能正常运行,要退还其资金及相关利息费用。刘飞入股的600万元资金除部分用于职工安置外,剩余资金只能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2012年5月20日,刘飞却被其他三位股东告知,公司用于开发的房产,早就抵押给某典当行,有660万元借款至今没有还上。刘飞注入该公司的资金,除了部分用于支付高息借款利息,还被马尚武借走164万元(其中一笔借120万元),这都没有经过其他股东同意和签字。现在公司每月28万元的高利贷利息都无法偿还,已走入绝境。刘飞认为,这600万元资金有合同约定,只要不是用于职工安置和房地产开发,无论用于何处都侵害了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2012年7月13日,他到蓬莱市公安局报案。当年9月3日,马尚武被警方刑事拘留。2013年7月,一审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庭认为,被告人马尚武将本公司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时,曾商议过本公司的股东崔某,并向公司出具了借条,事后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在股东大会决议上又写明是其个人借款,所以被告人没有隐瞒其他股东的故意,认定公司其他股东不知道被告人使用本公司资金证据不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犯挪用资金罪证据不足。一审法院宣判马尚武无罪。之后,刘飞等人认为判决采信证据、认定事实错误,被告人应当判处挪用资金罪,请求检察机关依法提起抗诉。检察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挪用公司资金;不得违反公司章程,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被告人在没有其他股东签字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之便,私自打借条挪用公司120万元自用于营利活动,而其借条和付款凭证只有自己的签名而没有其他股东的签字,法院判决中认为其商议过崔某,但崔某既未同意,也代表不了全体股东。因此,被告人具有隐瞒其他股东的故意。法院判决被告人使用公司资金时没有隐瞒其他股东的故意是错误的。近日,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马尚武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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