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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名背上农信社贷款 原被亲哥盗用身份证

烟台日报 2016-08-25 11:21 大字

本报讯(通讯员常洪波王立波周劲松YMG记者苗春雷)蓬莱市民王力春近日遇到了一件很头疼的事:自己并未给任何人提供过借款担保,却莫名其妙地被法院强制执行清偿贷款。

面对从天而降的两万多元债务,王力春傻了眼。近日,这起由蓬莱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烟台市检察院提请抗诉、烟台市检察院依法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民事监督案件,经蓬莱市人民法院再审,撤销了法院原审判决,维护了王力春的合法权益。

2011年底,王力春的哥哥王力明与蓬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签订了农户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约定:王力明因购酒向蓬莱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20000元,借款期限一年,借款利率按月息9.78‰执行,并约定逾期还款加收罚息。为能顺利借到贷款,王力明在未经王力春同意的情况下,向信用社提交了王力春的身份证复印件,由王力明之妻陈少芳、王力春作为保证人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合同签订后,信用社依约向王力明履行了付款义务。但是借款到期后,王力明没有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时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和利息。信用社为追要欠款,向蓬莱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王力明、陈少芳、王力春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蓬莱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王力明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陈少芳、王力春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然而,在案件的诉讼过程中,法院向王力春送达的传票、判决书等诉讼文书,均由王力明代为签收并对王力春进行了隐瞒,王力春对此毫不知情,直至法院向其送达了强制执行的通知、冻结了其银行存款时,王力春才得知了判决内容。

向法院申诉无果却又满腹委屈的王力春走进了蓬莱市检察院民行科。面对着情绪激动的申诉人,民行科的干警以最快速度向法院调阅了案卷,进行了仔细全面的审查。同时,为了查明事实真相,指导王力春向有鉴定资质的鉴定单位申请笔迹鉴定。

经鉴定,证实担保合同中“王力春”签名不是王力春所写,取得了足以推翻原审判决的新证据。同时,民行科干警又调查了王力明和陈少芳,二人均证实王力明在办理该笔贷款时并未告知王力春,王力春对贷款之事毫不知情。据此,蓬莱市检察院依法向烟台市检察院提请抗诉,由烟台市人民检察院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法院再审撤销了原审判决。

蓬莱市人民检察院巧抗诉,成功解了王力春面临的困境,维护了群众的合法群益。抗诉成功后,王力春也终于放下了心里的大石头,脸上露出了久违的笑容。(文中人物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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