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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签了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又反悔, 出尔反尔被法院拒绝

烟台日报 2016-08-24 08:09 大字

本报讯(通讯员齐学玲YMG记者任雪娜)张某与李某于2002年1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3年9月生育一子。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14年11月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离婚时约定将双方共有的位于蓬莱市某小区一套楼房归双方之子所有,但一直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2014年2月,李某诉至法院,认为该房屋尚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请求法院判令房屋赠与协议无效。

张某认为,离婚时双方已经将房屋协议赠与孩子,正是因为李某同意将房屋赠与孩子,才同意离婚协议中其他加重义务的条款,法院不应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均知悉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对于诉争房屋的处理,张某某与李某早已达成约定,且该约定系双方在离婚时达成,即双方约定将房屋赠与其子是建立在双方夫妻身份关系解除的基础之上。在张某与李某离婚后,李某不同意履行对诉争房屋的处理约定,并要求分割诉争房屋,其诉讼请求法律依据不足,亦有违诚信。故对李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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