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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人获90万元救助金,烟台检察:司法救助传递法治温度

山东法制报 2016-02-24 12:11 大字

近日,烟台市牟平区检察院的干警在该院检察长孙延杰的带领下,前往观水镇,向一起交通肇事案中刑事被害人的未成年人小琪送去司法救助金和一些学习用品。拿着这笔司法救助金,14岁的小琪直掉眼泪。

小琪籍贯河北,多年前和父母一起来到观水镇生活。几年前小琪的母亲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小琪便和父亲老张相依为命。去年,老张意外遭遇交通事故身亡。经过事故勘验,证实对方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但由于肇事方经济困难,拿不出钱来赔偿。失去双亲又没有谋生能力的小琪顿时陷入困境。

办理此案的检察官认为小琪符合刑事被害人救助条件,遂报请备案审查。牟平区检察院党组对此高度重视,针对该案的具体情况及时协调有关部门,很快通过了小琪家的救助申请,按照刑事被害人救助程序从救助专项资金里拨付3000元,解决了小琪的生活困难。

法不容情,法亦有情。在追求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时,烟台检察机关的司法救助工作流淌着温暖人心的力量。记者了解到,2015年以来,烟台检察机关创新方式方法,主动增强司法救助主动性,扩大救助范围,强化资金保障,让一批符合条件的案件当事人感受到司法温暖。据统计,2015 年,全市检察机关共为69 人发放司法救助金90 余万元,传递了法治的温度。

力求实效  主动救助成常态

当前,一些案件因被告人没有赔偿能力或赔偿能力不足等原因,致使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依法得不到有效赔偿,“赢了官司,输了生活”,损害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对受到侵害但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由国家给予适当经济资助,帮助他们摆脱生活困境,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司法的权威和公信。”烟台市人民检察院控申处处长吴新明表示。

秉持着这样的理念,烟台检察院机关控申部门积极转变执法理念,主动开展司法救助工作,在日常工作中加强与公安、法院和本院批捕公诉部门的联系与沟通,及时了解掌握救助对象及其家庭困难情况,并逐一审查,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在第一时间给予救助,切实做到从被动受理向主动救助转变。

蓬莱市小门家镇下炉村的姜女士就是受益人之一。姜女士的丈夫施某曾是蓬莱市检察院1989 年办理的挪用资金一案的当事人,近年来施某因患有严重糖尿病,生活不能自理,急需进行手术治疗,姜女士则因患心脑血管疾病,失去了劳动能力,一家人生活极其困难。

蓬莱市检察院在走访过程中了解到姜女士一家的情况后,积极展开救助,报请蓬莱市政法委审批后为其发放了救助金。

积极扩大救助范围,不仅局限于刑事被害人救助,对于符合条件的信访人及部分刑事被告人,只要符合条件,检察机关也予以救助。同时,更加注重救助效果,在认真审核的同时,积极开展主动救助,发现一起救助一起。

“我们通过发挥检察环节刑事司法救助的主动性,在告知、启动、联系发放救助金等方面作出了有益探索。既有效维护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也践行了司法改革特别是涉法涉诉信访改革提出的新要求。”吴新明说道。

规范资金管理  司法救助有章可循

国家司法救助是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重在实效,贵在及时。落实到具体程序上,就是要规范救助资金的管理和发放。

对此,烟台检察机关院不断规范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与相关部门协调出台文件,严格规范和执行救助的原则、对象、标准、程序、救助重点、责任、方式等,通过明确救助对象范围,划分部门职责,并针对不同类型的对象进行不同的救助方式,强化时限要求,规范资金管理,确保救助工作规范运作、有章可循。

据了解,目前烟台市主要通过三种途径争取救助款,一是上报省院进行救助;二是各院上报各地政法委;对于经济条件较差的基层院,则采用第三种途径解决:由基层院上报市院,由市院上报市政法委,可以取得较多的救助。

为缩短救助资金拨付时间,烟台检察机关还积极与各相关单位协调,尽量减少中间程序,确保救助资金及时发放。检察机关还积极拓宽救助资金的来源渠道,提倡和鼓励个人、企业和社会组织提供捐助、捐赠,解决被救助人的生活困难。

构建大救助格局  传递司法温暖

烟台检察机关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起步较早,近年来也形成一批有特色的救助工作方法。

记者采访了解到,烟台检察机关在落实建立国家司法救助制度过程中,并不是单兵作战,而是联合法院、司法局等,形成联动机制,为司法救助对象争取最大利益。

芝罘区居民吕某因车祸去世,留下没有工作能力的母亲和面临高考的女儿,生活非常困难。而肇事方周某因家境困难,无能力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芝罘区检察院了解到相关情况后,报请烟台市检察院对吕某的家属进行司法救助。

考虑到吕某家的特殊情况,需要救助金额较大,但基层司法救助金额有限,芝罘区检察院就案件情况向市检察院进行反映。最终,在烟台市和芝罘区两级政法机关的支持下,吕某的母亲拿到了3万元救助金。

对于司法救助工作,烟台检察机关并不是简单地发放救助资金,而是构建大救助格局,努力让当事人感受到了来自方方面面的温暖,体会到司法的公正。

比如,招远市检察院在救助模式上,不仅限于单纯的经济救助,更多着眼于刑事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后续生活及心理帮扶。

“司法救助工作应当坚持情、理、法相结合,在缓解救助申请人经济压力的同时,抚平其精神创伤,使得救助申请人在感受到法律公正的同时,更能感受到司法的温情。”招远市检察院检察长王嘉林表示。

国家司法救助制度是“一头牵着百姓疾苦,一头系着司法关爱”的民心工程,需要进一步拓宽救助渠道、丰富救助形式、提高救助水平。“我们会进一步加强舆论宣传和救助引导,不断扩大救助制度的知晓率,形成依法依规救助的导向,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吴新明说。

王国利  孙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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