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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来的房屋,拆迁人只与继承人之一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实属侵权——,—房屋拆迁,“拆”出继承纠纷

山东法制报 2015-12-21 12:23 大字

如今,房屋无疑成为百姓家中最值钱的财产,也因此成为了离间亲人的一剂毒药,一桩桩亲情纠纷围绕着房子拉开帷幕。为争房产,兄弟姐妹之间水火不容,甚至断绝关系。近日,蓬莱人张女士向本报反映,自己继承来的房屋,拆迁单位只与继承人之一的弟弟签订补偿安置协议遭遇房屋拆迁侵权。 走上维权之路的张女士,与拆迁单位打起侵权赔偿官司,同时姐弟俩因房屋继承问题闹得水火不容……

继承人:无本人签字房屋被拆迁,状告拆迁人侵权

“我是蓬莱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拆迁户的女儿。父母均已去世,继承来的房屋拆迁,拆迁人不负责任擅自与我弟弟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在我得知后要求重签被拒绝,现房屋已被强拆,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张女士称,父母一生共养育了她和弟弟两个子女。1997年,她随军到北京工作至今。2014年7 月份,供销社分给她母亲刘女士的一套房改房拆迁,供销社只与她弟弟张先生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房屋被全部拆除。

“我认为供销社是故意的。拆迁协议是7月15 日签订的,我知道后 20日赶回蓬莱,告知我是拆迁户的女儿,作为房屋继承人要求重新签协议,但被拒绝。当年9月份,供销社再次故意把拆迁补偿款全部给了我弟弟,房屋也被拆除。”张女士认为,房屋在父母去世后属于她和弟弟共有财产。根据《物权法》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供销社未经自己同意即将房屋拆除,属于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今年7月15日,张女士一纸诉状将供销社告上了法庭,请求判令对方恢复房屋原状,赔偿因侵权造成的损失。

供销社:承认过错并认可赔偿,补偿安置须先达成继承协议

“当初,供销社因不知情只和她弟弟签订了协议,房屋确实已经给拆了,供销社认可有过错,也可按最高赔偿标准给予赔偿,但也不能太过分要求。我们已及时采取了补救措施,拆迁补偿款已追回50% ,房屋安置工作也停止。供销社同意重签协议,但姐弟俩就继承份额一直达不成协议,又不能共同签字,所以无法重签补偿安置协议。”蓬莱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政工科吕科长接受记者采访时解释,由于张女士从1997年就到了北京居住,她母亲和她弟弟张先生一直生活在蓬莱。当初,供销社并不知道张先生还有一个姐姐,张先生也没有提供他姐姐的任何信息,所以就与她弟弟签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张女士知道后就开始追究供销社的责任,现在案子已经到了法院,正在审理中。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涉及继承问题,按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份额需要继承人之间自己协商或是由法院依法确认,供销社无权直接析产补偿安置。

“正是因为供销社当初的拆迁行为的过错,造成姐弟俩目前房屋继承问题的纠纷难题,供销社依法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张女士认为,虽然供销社自认没有经过她本人同意与其弟弟签订拆迁安置协议本身存在过错,愿意对此承担相应责任,但一直没有拿出诚意去解决该问题。她强调,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恢复原状的赔偿责任。 如确实无法对该房恢复原状,也应赔偿被强拆属于自己部分房屋的实际损失以及该房后续可得利益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后续房屋租金损失以及增值损失等等。

利益和亲情,孰轻孰重?采访中,张女士一再表示,父亲去世的早,弟弟从小由她和母亲抚养,从他参军到找工作,都是她操办的,对母亲的赡养,她因离的远未能在床前尽孝,但在经济上给予了一定补偿,尽到了赡养义务。弟弟对房屋拆迁的隐瞒实为不该,也难以接受。而张女士的弟弟则称,老太太一直和他生活在一起,养老、生病住院治疗等都是他在尽孝,而他的姐组对老人没有养老送终。房子可以答应分出一半,但必须付给他养老钱和老人生病治疗费等。姐弟俩各执一词,互不相让。

这起由房屋拆迁“拆”出来的继承纠纷,还期待姐弟俩多一些沟通和理解,尽早达成和解。温暖的亲情,远比利益更应珍惜。

本报记者  杜海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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