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家乡事,品故乡情


案情原告张某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于年月签订一份认

山东法制报 2015-06-19 12:57 大字

【案 情】原告张某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于 2013年6 月签订一份《认购协议》,约定由原告认购被告开发建设的商品房一套。在签订协议后,原告向被告支付 60000元购房款,但被告至今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已经支付的 60000 元购房款,并支付利息损失。

【 争议】庭审过程中双方争议的焦点为,《认购协议》是否为合同法意义上的购房合同。本案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 认购协议》,对原告所购买的房屋进行了详细约定,因而该《认购协议》 具备了相关法律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同时原告根据双方的约定支付了总房价款的30% 即60000元作为购房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该《 认购协议》 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因该特定房产尚未建成,故该《 认购协议》 实际应为商品房预售合同。被告则认为,《认购协议》仅仅为购房意向书,不能成为合同法意义上的购房合同书,且被告认为《认购协议》上确定的房屋未能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更不能成为购房合同书,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 评析】商品房认购协议是指商品房买卖双方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或者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之前所签订的约束合同双方当事人就特定房产进行特定交易的协议。

关于认购协议的法律效力存在两种观点:必须磋商说和必须缔约说。必须磋商说是指当事人之间一旦缔结认购协议,双方就负有在未来某个时候为达成买卖合同而进行磋商的义务,只要当事人为缔结买卖合同进行了磋商,即履行了预约义务,而最终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否缔结成功则非其所问。必须缔约说则认为认购协议的效力就是缔结商品房预售合同,故当事人仅仅为缔结预售合同而进行磋商是不够的,还必须成功缔结本约,否则认购协议毫无意义。

如果认购协议内容尚不包括预售买卖合同主要内容,采用必须磋商说较为合理,因为此时双方对买卖合同主要内容仍未达成共识,认购书只能约束双方在约定时间内就订立买卖合同尽到诚信义务的磋商,而难以约束其必须订立买卖合同。双方经诚信磋商后难以达成一致的,任何一方不应视为违约;反之则可要求其承担责任。

如果认购书协议已包括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采用必须缔约说较为合理。商品房认购书总是具有一定内容的,尤其是在双方达成的协议已经大体上可以履行的情况下,即在商品房认购书已经具备了购房合同成立的条件时,就应该强制出售。因此,只要商品房认购书确定了房号和价格确定方法,并可以据此确定面积等事项,或者能够确定房屋总价款,那么就已经具备了购房合同的必要条件,开发商便负有为认购人保留预订的商品房的义务。

本案中,合同当事人双方签订的认购协议具备了合同的主要内容,且房地产开发商收受了购房者交付的部分房款,应当认定该认购协议具有房地产预售合同的效力,应当认为合同已经成立;如果开发商收取了购房款,则更说明双方当事人已经开始履行他们之间所达成的协议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购房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购房合同。该条司法解释实际是将认购协议已经实际履行或者部分履行的情况下,为了促成交易的顺利实现,达到预约固定交易机会的目的,保护交易安全,将预约直接赋予本约的效力,从而该预约获得了强制实际履行的效力,违反该预约的行为视为违反本约。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以上为开发商预售商品房所必须满足的预售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据此规定可知,本案中房地产公司在起诉前仍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张某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因此应认定为无效合同。对于无效合同,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已经履行的,应当通过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方式使当事人的财产恢复到合同签订以前的状态。因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返还原告张某购房款并加算同期银行贷款利息。

闫顺强借款人蓬莱市高强师果品购销有限公司蓬莱市宏汇果品有限公司蓬莱市田宇果品有限公司蓬莱市洪源果品购销有限公司蓬莱市洪丰果业有限公司蓬莱富士果品有限公司蓬莱盛兴冷库

尚欠本金(元)3,600,000.004,500,000.004,500,000.004,969,439.789,000,000.0013,799,999.6213,800,000.004,800,000.0013,790,550.0010,000,000.0013,800,00013,800,000

贷出日

20120622

20120622

20120622

20110829

20111111

20110928

20111014

20120118

20111014

20111014

20120106

20111017

到期日

20130621

20130621

20130621

20120828

20120810

20120727

20120813

20130117

20120813

20120813

20130105

20120816

因下列借款人、担 保人没有根据其与蓬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现因改制更名为山东蓬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约定还本付息,现予以公告催收,请下列借款人、保证人及其权利继受人自公告之日起即与我行联系,履行还款义务,特此公告。山东蓬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6月19日

担保单位

蓬莱市嘉宇果蔬保鲜有限公司、蓬莱市嘉和果蔬保鲜有限公司、郝建中、潘忠意、王庆喜、孙洪青、孙洪强蓬莱市新溢果蔬有限公司、张秋杰、门洪高

蓬莱市洪丰果业有限公司、蓬莱市嘉宇果蔬保鲜有限公司、张立、冯雄、潘忠意、孙洪青、孙洪强

蓬莱市三合果蔬保鲜有限公司、蓬莱市洪丰果业有限公司、张香升、冯雄、张立、孙洪青、孙洪强

蓬莱市嘉宇果蔬保鲜有限公司、蓬莱市洪源果品购销有限公司、赵志明、潘忠意、杨福国、孙洪青、孙洪强蓬莱市明华果品有限公司、薛立明、赵志明、孙洪强、孙洪青

蓬莱市洪丰果业有限公司、蓬莱市嘉宇果蔬保鲜有限公司、赵志明、冯雄、潘忠意、孙洪青、孙洪强蓬莱市宏汇果品有限公司、蓬莱市田宇果品有限公司、张立、杨福国、冯雄蓬莱正海果蔬保鲜有限公司、蓬莱明华果品有限公司、任宜平、孙洪强

蓬莱市高强师果品购销有限公司,蓬莱市洪源果品购销有限公司,刘影、韩广东、孙洪强、孙洪华、孙洪青、赵志明

因下列借款人、担 保人没有根据其与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南北支行签订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约定按期还本付息,现予以公告催收。请下列借款人、担保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与我行联系,履行还款义务,担保人见此公告后履行连带清偿责任,特此公告。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南北支行

单位:人民币元2015 年6月 19 日

催收公告借款人胡田亮胡田亮曹军位善才位善才赵春峰于希三刘志兴徐立建田茂义赵振波贷出日2010051920101107200707112011011620110107201101182004082520110117201101202011010420110406

到期日2011051020111020200806102011102020111110201201102005082020111210201111202011122020120320

余额

40000

50000

122408

10000

50000

75,572.43

5300

59,999.97

49999.97

47640.65

9127.8520048.82

保证人刘乃友、徐曰昌、胡波、胡希全刘乃友、徐曰昌、胡波、胡希全李玉山、曹书国、徐延国、王立新位可民、位立国、位可宝、位克斌位可民、位立国、位可宝、位克斌

朱学砚、林秀英、赵荣庆、王建花、

吉孝林、赵振亮、董加春于兴三、于金良、于付胜刘滨、韩方臣、刘其元、刘玉贵徐永明、徐忠谦、徐立琳、王建军王永军、李子木、田茂兴、田希明

朱风华、赵加福、董汝金、张建福、

朱光喜、杨志洪、赵春景、赵加水、

朱海臣、董学强、董加海、董加敏、

张仁合、王成、刘惠军、朱有良、

董学贵、刘金合、范庆水、赵加泉、

赵加喜

新闻推荐

蓬莱海港边防“温馨短信”服务渔民

为靠前服务辖区渔船民群众,9月23日,蓬莱市公安局海港边防派出所组织开展了“温馨短信”服务辖区渔船民活动。为积极解决渔船民生产生活的实际困...

蓬莱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蓬莱市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

 
相关新闻

新闻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