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40万交通事故赔款 亲家五口多次对簿公堂
一场重大交通事故,本已导致一个完整的家庭走向破碎。谁知赔偿款刚刚落实可以缓解一家之困,但没想到的是,就赔款如何分割,双方亲属又争执不休,大打出手,甚至反目。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进城卖果
儿子被撞死,儿媳成为植物人
这件事的主人公叫刘光,蓬莱人。刘光的儿子、儿媳原为蓬莱市某企业工人,后因企业倒闭,夫妻二人均失业。刘光为了帮儿子谋生计,便将自己承包的几亩苹果园交给儿子打理。
第一年收成之后,刘光的儿子、儿媳为了能卖个好价钱,经常驾驶自卸三轮车到蓬莱城里卖果。可没想到的是,在2011年10月的一天,刘光儿子、儿媳又到城里卖果,走到蓬莱市大辛店镇东蓬寨路时,与汪兴驾驶的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刘光儿子、儿媳当场被撞成重伤,后来,儿子经抢救无效死亡,儿媳苏玉成为植物人。
法律援助
刘家四口人共获赔款43.2万
刘光和老伴李娥都已年近七十,在村务农,老伴常年患病,孙子刘亮还在上学,突发的交通事故,使原本完整幸福的一家瞬间变得窘迫和艰难。
老两口还未从失去亲人的痛苦中走出来,抚养教育未成年孙子问题、以及如何向肇事方索回赔偿款、如何维护儿子儿媳的权利都一股脑地摆在两位老人的面前。经人介绍,2012年4月,刘光和老伴、孙子到蓬莱市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立即指派律师办理此案。接到指派后,承办律师先到法院阅卷,然后与受援人联系,听取案情,帮助收集证据,并提起诉讼。案件开庭前,承办律师考虑先寻求调解解决,主动与苏玉代理律师联系,找在押肇事方汪兴协商。经多次调解,汪兴表示愿意赔偿。当事人各方达成调解协议:汪兴一次性赔偿刘光、李娥、刘亮和苏玉31万元。2012年6月,蓬莱市法院针对刑事附带民事公开审理此案。2012年7月法院判决:汪兴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其投保的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偿12.2万元。至此,刘光、李娥、刘亮和苏玉一家四口人共得赔偿款43.2万元。
再起波澜
儿媳母亲就赔款分割提起诉讼
看到这儿,案件到此本该有个了结。可没想到的是,这43万多赔偿款如何分割的问题,儿媳苏玉的母亲赵梅与受援人刘光、李娥、刘亮产生分歧,各方一直争执不下。2012年8月,苏玉现在的监护人、母亲赵梅就赔偿款分割,代苏玉向蓬莱市法院再次提起诉讼。
为刘家打第一起官司的承办律师再次为受援人刘光、李娥、刘亮办理此案。2012年10月,此案在蓬莱市人民法院大辛店法庭开庭,当庭双方调解未成。为使事情早日解决,庭后承办律师多次找到苏玉代理律师及其哥哥、侄子调解,各方均各执己见。2013年2月再次开庭调解,仍未果。后承办律师代受援人向法庭提出申请:“中止审理本案,待刘亮18周岁后,将苏玉的监护权从赵梅处变更过来,由刘亮作为苏玉的监护人领取赔偿款”。可苏玉的兄弟姐妹和侄子都不同意,一定要将苏玉的赔偿款领走。蓬莱市法院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经审委会研究后,支持了受援人刘光、李娥、刘亮中止审理本案的申请。
多次调解
14.6万由外孙和姥姥平均分割
5月23日,大辛店法庭第三次召集当事人各方调解,苏玉兄弟姊妹的意见是:苏玉继续由她的母亲伺候,每年支付1.5万元伺候费用,等苏玉去世后再分割此款。
承办律师与法官及对方当事人主动沟通,尽量一次性解决此案,不要把纠纷延续到苏玉死亡后。最后经过多方磋商终于达成共识:“一、自2013年5月起,苏玉由刘亮监护,负责其日常生活起居及护理。二、43.2万元赔偿款,扣除原告亲属垫付4万元,归原告母亲赵梅所有;扣除被告(刘光、李娥、刘亮)垫付费用8万元,归三被告所有。三、剩余31.2万元,由原告和被告平均分割。原告苏玉分割款15.6万元,由原告亲属与被告刘亮共同保管,每年支出1.5万生活费用于苏玉生活及护理,至其生命终止。如不够苏玉支出,由被告刘亮自行负担。届时,如上述款项有剩余,则剩余由赵梅与刘亮平均分配。”
达成调解协议后次日,也就是5月25日,苏玉去世,承办律师本着对案件、受援人负责的原则,再次与苏玉的母亲、兄弟姐妹协商,将苏玉的15.6万元扣除1万元给苏玉办丧事,余下14.6万元平均分割,刘亮和姥姥赵梅各7.3万元,双方同意达成共识。5月26日,当事人各方一起到法院领取款项。此案几经波折终于得到圆满解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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