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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精神病发作欲杀丈夫儿子, 法院判决不负刑责,但要强制医疗

烟台晚报 2013-07-11 19:42 大字

本报讯(YMG记者史崇胤通讯员韦彦)刘女士因为嫌自己的丈夫和儿子不够关心自己,竟然产生了杀害自己丈夫和儿子的想法。2012年,刘某将丈夫打伤,幸亏被儿子及时制止。但是,刘某却服农药自杀未遂。由此,一起故意杀人案引起广泛关注,但是,刘某却被鉴定为精神分裂。

最终,蓬莱市法院做出判决:刘某犯故意杀人,由于处于精神分裂发作期,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但其有精神分裂症,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依法给予强制医疗。

刘某因嫌丈夫和儿子不够关心自己而心存怨恨。2012年8月7日,觉得生活无望,产生将丈夫和儿子杀死而后自杀的念头。次日凌晨,趁丈夫和儿子熟睡,刘某持铁管分别击打二人头部,致其丈夫轻伤,后被其儿子清醒后制止。刘某随后服农药自杀未遂。

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刘某患精神分裂症,作案直接受被害妄想支配,辨认和行为控制能力丧失,对本案无刑事责任能力。蓬莱市检察院认为刘某仍具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向蓬莱市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申请。

受理此案后,承办律师会见了处于约束治疗期的被申请人刘某和其法定代理人刘某的儿子,了解案件情况和案件发生后刘某的真实想法和病情恢复情况。经过征求刘某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两者均表示不同意进行强制医疗,且刘某儿子表示愿意承担看管、照顾刘某和医疗的责任。

案件在蓬莱市法院开庭,庭审中,对刘某实施故意杀人行为和其患精神分裂症、无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据,承办律师没有异议。但针对强制医疗,承办律师综合前期的阅卷及会见情况,在充分尊重受援人及其家属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被申请人刘某由其家属看管、照顾和医疗的代理意见。

近日,蓬莱市法院做出决定:刘某犯故意杀人,由于处于精神分裂发作期,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但其有精神分裂症,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依法给予强制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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