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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酒驾,小伙骑摩托撞上石堆身亡, 施工单位因侵权承担六成责任,小伙未戴安全头盔等原因承担四成责任

今晨6点 2012-12-17 23:54 大字

去年秋天的一个晚上,25岁的闫某骑摩托车带朋友行驶在一条正在施工的路段时,撞上了堆在路面上的石头。闫某被送到医院抢救一天后死亡。11月底,蓬莱市人民法院判定,闫某因无证驾驶、酒后且未戴安全头盔需担负四成责任。

YMG记者李珑通讯员蓬法宣

小伙骑摩托车撞石堆身亡

闫某生于1987年,是河南新乡人,2006年到烟台生活。后来,闫某和一名烟台姑娘恋爱,2010年年底生下儿子。去年2月,他和刚满21岁的女友回河南登记结婚,现在儿子刚满两岁。

去年秋天,在蓬莱打工的闫某和朋友外出喝酒。酒过三巡,两人都有了醉意。朋友骑摩托车来的,因为醉得厉害。他把钥匙塞给闫某,让他骑车载他回去。

闫某虽说没考过驾驶证,但年轻胆大。他骑着车带着朋友往家走,沿季北线由南向北行驶至蓬莱市大柳行镇土屋村东时,撞上了路面上堆放的石头。闫某和朋友都受了重伤,送到医院抢救一天后,闫某因颅脑严重损伤死亡。

经当地交警部门调查,事发路段属施工路段,由当地交通运输部门主管,承包给A公司施工。闫某的家属将交通运输部门和A公司共同列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A公司在路段施工期间未及时将石块运走,且未按照法律规定设置警示标识,造成闫某死亡,应承担闫某父母及妻小所受的损失共计445618.32元。

相关单位都认为自己没责任

当地交通运输部门认为自己不应承担责任。事发路段属公路维修施工路段,在该部门与A公司签订的施工协议中明确规定,A公司对施工期间为确保行人车辆的交通安全,应设置警示灯、警示标牌,施工期间出现的任何安全事故,由A公司负责。对此,该部门还向A公司支付了施工安全设施费用。该部门认为,A公司是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法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资格,因此应由其承担赔偿责任。

A公司则辩称,自己在施工路段已按法律规定设置了警示、明示标志,而闫某无证、酒后、未戴头盔,其朋友明知闫某无证、酒后,还将其车交由闫某驾驶,应由他们承担完全责任。

搭上性命还要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A公司虽然设置了警示标志,但因夜间没有设置红灯警示,也没有专人值守,施工期间的物料没有及时清理,没有采取安全措施,以致闫某在驾驶二轮摩托车行至事故地点时,与路面堆放的石头相撞,造成闫某死亡的事故,被告A公司作为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交通运输部门将工程交由有合法资质的A公司承包无过失,不承担责任。闫某无证、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驾驶二轮摩托车未戴安全头盔,其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过错,依法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其应对自身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判闫某和A公司各承担责任的40%和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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