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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妇承包矿山被抢占 讨理遭暴打

黄河口晚刊 2012-05-11 22:28 大字

本报讯 5月9日,在烟台市中医院耳鼻喉科住院病房内,林润、郑剑青夫妇正在接受眼睛、肋骨等被打后的治疗。7日,林润夫妇怀揣“烟花弹”前往蓬莱市大柳行镇一处矿山询问承包合同一事,双方发生纷争被打致伤。

2006年5月19日,林润与人合伙承包了烟台蓬莱市大柳行镇一家矿山公司的矿山,合同金额为4700万元,承包期到2012年11月29日。合同签订后,林润方面便投入人员设备等进入场地作业,直到2008年,因为矿山开采手续等原因被迫停工整顿。前不久,他又得知自己承包的矿山已被另外一家进入开采了。

明明这边的承包合同要到2012年11月29日才到期,怎么会有另外的开采人员到自己的承包地忙活呢?

7日上午 9时许,林润、郑剑青夫妇来到该矿山公司,他说:“双方还没说上几句话,我妻子就被他们的保安推搡并拳打脚踢,我掏出一个用于自卫的“烟花弹”,准备将这些暴打妻子的人吓唬走,但被对方用茶杯砸晕了。”

9日下午,记者电话采访了这家矿山公司的负责人齐先生,他的说法是:林润方面因再次将矿山转包等原因,导致后续开采难以为继,才出现了合同承包纠纷。7日上午,林润夫妇来到办公室后,称“不给解决好,就同归于尽”等,保安看到林润掏出“一个报纸包裹好的炸弹”,赶紧将其打飞并控制住了林润。

目前,烟台蓬莱市公安局已介入调查处理。

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王智光律师认为:合同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根据合同法规定和双方合同的约定,平等友好进行协商,共商解决方案。但是,矿山公司的保安却动手将林润、郑剑青打伤,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林润用于自卫的“烟花弹”如果鉴定有杀伤力的话,也涉嫌违法。(烟台日报传媒集团记者 何晓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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