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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旬老太倒在车后,女车主却否认撞人。当事双方对簿公堂两年之久———, 是否烟台“彭宇案”,读者您来审审看

烟台晚报 2012-01-05 03:41 大字

YMG记者李珑通讯员蓬法宣李素云南京彭宇案,是2006年末发生于中国江苏南京市的一起引起极大争议的民事诉讼案。彭宇扶起一名倒地老者,却被对方指控为撞人者,判赔一份高达数万元的医疗账单。

两年前,在烟台市发生了一起类似的案件。86岁老太倒在小客车后,头部受到撞击造成脑出血及颅底骨折。现场目击证人当场报警,小客车车主却坚称自己并未撞人,车辆上也没有碰撞痕迹。撞了,还是没撞?是烟台出了“彭宇案”还是交通肇事?这场官司却让双方对簿公堂两年之久。

86岁老太突然倒在车后

事故发生在3年前的冬天。

2008年12月22日下午,蓬莱市某家具店店主陈静因为要给客户复印一些材料,和店员交待了一下工作,自己开着松花江面包车出了门。下午两点多,陈静开车来到蓬莱市区登州路一家复印社,将车停在了人行道上。

半小时后,陈静从复印社出来,把车从人行道上倒下来,驾车向南行驶。就在这个时候,一件意外发生了。住在附近的86岁老人于传芳倒在了她的车后,老人的头重重摔在马路牙子上,晕了过去。在此后对警方以及法院的多次陈述中,陈静都坚称自己并没有撞到人,“撞到人,我会听到的,不会马上就开走。”

但当时,于传芳老人就倒在陈静车后,昏迷过去。陈静开车驶离现场。路过的市民王某看到老人摔倒的经过,打电话报了警。

交警部门迅速赶到现场,并找到了陈静。然而,证人与陈静的话出入很大,说看到是陈静撞的,而陈静坚称自己没撞人。更为诡异的是,陈静的面包车上没有任何痕迹看得出双方发生过碰撞。

受伤的于传芳老人当即被送往当地医院治疗,入院诊断为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颅底骨折。住院25天后,老人出院,花费两万多元。

撞了,还是没撞?

因为陈静始终不肯承认自己撞了老人,2009年8月,于传芳的女儿将陈静以及陈静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陈静承担老人的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伤残补助金、死亡赔偿金共计5万元,作为第二被告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

虽然有目击证人愿意作证,但是面对诉讼,陈静的反应依旧是坚称自己没撞人,认为根本不存在原告说的这起交通事故;而保险公司则认为,即使于传芳有证据自己确实被陈静撞了,但事故发生地点在人行道上,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道路,且法律规定,肇事逃逸后,保险公司不应理赔。陈静当时驾车离开了现场,所以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证据成为关键砝码

对于这个案件的审理,法官进行了大量走访,调集了当地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询问笔录、交通事故照片、交通事故现场图。从收集到的证据来看,能够认定事发当天下午,陈静在复印社门前倒车时,于传芳老人在车尾处倒地受伤。

尽管陈静自始至终否认撞伤于传芳,交警部门也无法查证双方是否接触,无法查证该事故事实。但是结合老人的受伤经过及伤情、伤程,可以推断老人受伤系陈静所致。“推定的一个重要依据,是现场报案路人的证词。”而陈静一方没有证据证明于传芳在此次事故中有过错,法院据此认定陈静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全部责任。

但是,老人的子女没有证据证明老人的死亡与本次事故存在因果关系,其请求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的诉讼未得到本院支持。

保险公司不能免赔

相关司法人员告诉YMG记者,交强险本身具有一定的公益性,倾向于车祸受害一方的赔偿。至于是否是“道路”,并没有明确指向。不管在哪撞的,都要赔。

陈静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保险公司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

所以,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扣除保险公司对于传芳一家的赔偿,剩余部分陈静应予赔偿。最终,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26305元;陈静赔偿22275元。(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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