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体侵权,3个字索赔10万 芝罘法院审结一起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案

烟台日报 2021-12-24 07:31 大字

本报讯(YMG全媒体记者 任雪娜) 因为生产的袜子外包装上引用了没有授权字体的3个字,浙江某袜业有限公司、烟台某超市被索赔10万元。近日,烟台市芝罘区法院审结一起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案。

字体是如何侵权的?

2013年,原告某造字文化中心向山东省版权局申请登记了其创作的《造字工房朗宋体》作品。2021年下半年,原告发现被告烟台某超市内出售的袜子外包装上“品、彩、精”三个字使用了其享有权利的字体。原告认为被告浙江某袜业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将其享有权利的字体印制在产品包装上,侵害了其复制权、发行权,烟台某超市作为销售者亦构成侵权,遂经公证取证将厂家及超市诉至芝罘区法院,请求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侵权赔偿金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0万元。

因疫情缘故,原告与被告均无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浙江某袜业有限公司申请延期开庭。因本案原被告对事实争议不大,故办案法官通过延期的这段时间多次电话联系原、被告,向其说明利害关系,以促成其庭外调解。

近年来互联网商业兴起,字体侵权问题日益凸显,很多淘宝商家因缺乏相关的法律意识,随意使用他人原创设计的未经授权的字体,从而构成侵权,大部分商家都是在收到律师函时才知道自己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了。

我国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而美术作品则属于其中的一项重要保护内容。美术作品通常包括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造形艺术作品。

本案中,原告某造字文化中心创作并主张权利的涉案书法作品整体字形笔画简洁有力,减少了多余的装饰元素,笔画粗细关系明确,呈现出不同于其他常见字体的独创性表达,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将原告上述作品与案涉产品外包装上使用的被控侵权字体进行比对,二者的字体结构、字形、笔画、风格等方面特点均一致,整体视觉效果基本无差异。

本案被告厂家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字体使用在商品包装上,显然属于营利性使用,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畴,故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最终经调解,原告同意降低赔偿数额,由被告浙江某袜业有限公司负责赔偿,被告烟台某超市不承担赔偿责任。

芝罘区法院在此提醒广大经营者,字体版权也属于知识产权,自创的字体通常要耗费较多的人力、财力,凝聚了创作者的智慧,具有一定的实际价值。虽然将漂亮的字体或其他图案印制在包装上,能为自身的产品增色不少,但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未经授权随意使用他人设计的原创字体,很容易造成侵权。在使用这类字体,尤其是商业使用时,应当格外关注该字体是否明确表明同意商业使用,以防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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