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强制执行催告书

山东法制报 2021-03-15 09:31 大字

烟蓬人社监催字[2021]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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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你单位未按法律规定及时足额支付职工苏鸿基等17人 2020年2月份至 2020年7月份劳动报酬共计158561元(壹拾伍万捌仟伍佰陆拾壹圆)。本行政机关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蓬人社监理字[2020]第03号),并于2020年8月31日送达。

你单位未履行该决定,也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下达催告书。限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该决定,逾期仍未履行的,本行政机关将申请烟台市蓬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烟台市蓬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3月1日

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来本局领取劳动保障监察强制执行催告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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