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燃放划定限放区域 违规燃放行为将依法进行查处

烟台日报 2021-02-08 08:51 大字

本报讯(YMG全媒体记者 高少帅)春节临近,烟花爆竹燃放,成为市民关注热点。昨日,记者从市应急管理局获悉,《烟台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要求,农历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十五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将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烟台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对烟花爆竹限放区域进行明确。限放区域为:芝罘区;福山区的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区福山园、清洋街道、福新街道;莱山区的莱山经济开发区、莱山街道、解甲庄街道、初家街道、黄海路街道、滨海路街道;牟平区的牟平经济开发区、养马岛旅游度假区、宁海街道、文化街道;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福莱山街道、古现街道;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昆嵛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限放时间为农历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十五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重污染天气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限放区域内零售规定有着严格要求,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农历腊月十五至次年正月十五期间,可以设置零售网点销售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零售。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五百元的罚款;拒不停止燃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在禁售时间零售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烟花爆竹和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无证批发经营和零售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烟花爆竹和违法所得。

春节期间,公安机关将结合治安巡逻,突出重点时段、重点区域,加强警力配置,加大巡逻频次力度,对非法燃放问题多发的小区和街道等区域进行不间断巡查,对违规燃放行为,依法进行查处。2020年烟台市公安机关共对90余起违反《烟台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规定的行为分别进行了行政处罚。

应急管理部门已印发《关于印发〈烟台市烟花爆竹旺季安全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烟应急函〔2020〕83号),加强烟台市烟花爆竹的安全管控。进入销售旺季以来,市县两级应急部门对全部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常年零售店和临时零售点进行全覆盖检查,对16家批发企业查处问题隐患320项,现场核查零售店(点)1195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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