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划定696.6平方公里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禁燃区禁止新建、扩建、改建燃用高污染燃料或使用高污染燃料制气项目

烟台晚报 2020-12-19 09:19 大字

本报讯(YMG全媒体记者 高少帅 通讯员 颜环政)昨日,从市生态环境局传来消息,烟台市正式印发实施《关于调整烟台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知》,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及高污染燃料类别进行调整,2021年2月1日至2026年1月31日,在禁燃区范围内,除用于城市集中供热外,禁止新建、扩建、改建燃用高污染燃料或使用高污染燃料制气的项目,现有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或使用高污染燃料制气的项目,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拆除或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

按照原环境保护部2017年发布的《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中Ⅲ类(严格)进行管控,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为: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

根据禁燃区管控要求,除用于城市集中供热外,禁止新建、扩建、改建燃用高污染燃料或使用高污染燃料制气的项目;现有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或使用高污染燃料制气的项目,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拆除或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禁止新建6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现有3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应在规定的期限内陶汰;新建或按规定保留的燃煤锅炉应采用节能环保燃烧方式,确保锅炉废气达到山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相关标准,要安装烟气排放在线连续监测仪器,监测仪器须与生态环境部门自动监测监控系统联网。

生物质锅炉须为生物质专用燃料锅炉,使用生物质成型燃料,禁止新建35蒸吨/小时以下生物质锅炉。生物质专用燃料锅炉及生物质燃气锅炉须配备降氮脱硝、高效除尘设施,确保锅炉废气达到山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相关标准,要安装烟气排放在线连续监测仪器,监测仪器须与生态环境部门自动监测监控系统联网。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改建焚烧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的项目。以热水为供热介质的热电联产项目,20公里供热半径内原则上不再另行规划建设抽凝热电联产机组;以蒸汽为供热介质的热电联产项目,10公里供热半径内原则上不再另行规划建设其他热源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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