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5.6米层高,交房时“矮”了1.4米山东首例商品房欺诈案:退房退款赔20万
置业顾问宣传楼盘时向买房人承诺商铺5.6米层高,可以隔成2层用,但买房人袁女士拿到房时,发现涉案商铺实际层高仅为4.2米,根本无法隔成两层使用。
房主认为开发商以虚假承诺的方式欺骗人买房,要求退房退款,并赔偿损失20万。近日,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袁女士胜诉。
承诺层高5.6米“买一得二”交房时“矮”了1.4米
据烟台的袁女士介绍,2018年8月份,她了解到被告开发的涉案楼盘。置业顾问宣传涉案楼盘时向袁女士承诺商铺5.6米层高,可以隔成2层用,买一层得两层,买到即赚到,对外出租可得双倍收益。
袁女士基于对被告的信任,于2018年9月30日,与被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袁女士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福山区奇泉路218-9号商铺一套,房屋规划用途为商业,层高5.6米,房屋总价款812223元。
在合同签署后,袁女士如约履行了付款义务。2020年6月份,袁女士经被告通知验房时,才发现涉案商铺实际层高仅为4.2米,根本无法隔成两层使用,出租收益翻倍更不可能。
购房者要求返还购房款并赔偿损失20万
原告袁女士与被告交涉得知,从项目开发之初被告就知道涉案商铺的层高为4.2米。被告在明知层高的前提下依然采用虚假宣传,以虚假承诺的方式欺骗原告购买涉案房屋,其行为构成合同欺诈。
合同约定5.6米层高,实际交付4.2米,交付标的物与合同约定严重不一致,被告构成根本违约(指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致使该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的行为)。原告购买涉案房屋的目的是隔成2层对外出租,现该购房目的无法实现。因被告的欺诈、违约行为,致使原告错失了投资其他升值房屋的机会,给原告造成了重大损失。
袁女士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812223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812223元为基数自原告付款之日起至被告付清之日止;按照房地产同期开发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3、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20万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烟台中海福盛地产有限公司则辩称:一、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房屋层高为5.6米,实际层高为4.2米,这一错误的发生是由于工作疏忽大意造成,并非答辩人有意欺骗。
一审判决:房产公司宣传构成欺诈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房屋层高为5.6米,实际层高为4.2米这一事实被告方认可,故按照合同约定,原告主张退房,被告应在原告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方已付款退还给买方,并按银行同期房地产开发贷款利率付给利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袁女士和被告烟台中海福盛地产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
二.被告烟台中海福盛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袁女士购房款812223元,并赔偿利息(以812223元为基数自原告付款之日起至被告付清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房地产开发贷款利率计算)。
三.被告烟台中海福盛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袁女士损失200000元。
代理此案的山东众寻律师事务所律师马永杰介绍,这是山东首例商品房销售领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认定商业欺诈判决赔偿的案件,被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方式让原告误以为买到的商品房层高为5.6米,实际层高为4.2米,构成欺诈行为,“在一些商品房赔偿索赔案件中,这个案件具有突破性的意义”。另外,合同中仅约定了面积超过3%的,购房人可以退房,但是层高误差超过3%情况下购房人是否可以退房并没有约定。法院认为,层高差和面积差均可以适用面积差超过3%的约定,对同类案件也提供了借鉴意义。(新时报记者殷玉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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