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发出烟台首份权利义务告知书 区检察院全力保障企业创新活力与收益

烟台晚报 2020-08-25 10:11 大字

本报讯(YMG全媒体记者 徐睿 通讯员 李华)“以前,我们公司也曾经被侵权,但是,案件受理后,案子到了哪一步?办得情况怎么样?作为受害人我们却并不了解,只能是在家等结果。不过,这次莱山检察院给我们发了这份权利义务告知书,这样我们就能知道办案进度,也能参与到办案中来,提供相关证据和线索,给我的总体感觉就是,现在检察机关的办案更公开、司法更透明了。参与办案,我们有了实实在在的存在感!”近日,区检察院在办理曹某等4人假冒注册商标、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一案中,向案件被害人(被侵犯知识产权权利人)广东省江门市某粘胶有限公司发出《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时,该公司权益保护代理人这样表示。

广东省江门市某粘胶有限公司系某知名玻璃胶注册商标的权利人。2018年8月,为获取高额利润,曹某在未取得该公司许可的情况下,与李某达成生产该知名注册商标的玻璃胶用于销售的合意。2018年8月至2019年9月间,李某从农某处购买了带有该知名注册商标标识的胶瓶,并将曹某购买的原料胶、带有该知名注册商标标识的二维码标签用于生产该知名玻璃胶3600余箱,后曹某将其销往外地,非法经营额共计80余万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从曹某处查扣尚未销售的玻璃胶720余箱。目前,该案已由区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这是2019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2020年4月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分别部署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工作试点以来,我院第一次现场向被侵权人送达《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同时这也是烟台市检察机关的首次。我们希望通过这样的方式,能够推进司法办案的透明化、公开化、阳光化,更好地保护被侵权人的司法知情权、参与权和诉讼权,更好地保障企业创新活力和收益,更好地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同时我们相信,这也能帮助我们更顺利地办好案件。”该案办案干警林宏表示。

近年来,区检察院特别重视对“创新驱动”战略的司法保护,积极参与知名品牌执法司法服务和打击侵犯知识产权专项行动,严厉打击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的犯罪,先后办理知识产权类刑事案件12件,切实保障相关企业的创新活力和收益。另一方面,不断加强与知识产权服务中心、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的沟通协作,先后4次深入中国(烟台)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烟台总部经济基地开展调研,在健全线索通报、信息共享、案件协调等方面探索形成合力,开通知识产权办案“绿色通道”,引导相关企业建立知识产权预警机制,帮助企业最大限度降低被侵权的风险。

工作中,区检察院牢固树立“严厉打击、平等保护、类案预防、综合施策”的司法理念,于2019年出台了优化营商环境“17条举措”,于2020年出台了服务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16条意见”,从营造“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公平健康的市场环境”“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宜居宜业的生态环境”“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优质便利的服务环境”等多个方面,不断提高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工作质效。特别是在疫情防控期间,区检察院采取“线上朋友圈转发+线下现场送达”的方式,向辖区广大企业制发了《致全区广大企业经营者的一封信》,在集中汇总和梳理企业在复工复产、疫情防控、生产经营中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的基础上,提出了专业化的针对性防范建议,供辖区企业鉴阅和参考。2019年以来,区检察院共办理各类经济类刑事案件59件,全力为辖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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