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忽略劳动者的“清凉权”
□姜春康
最近,我国高温天气异常“火热”,多地呈“烧烤模式”,高温暴晒考验人们的体力和意志。7月30日的《烟台日报》报道了这样一则新闻——《高温下他们挥汗如雨忙施工》,就让人很感动。
酷暑之下,从事建筑、环卫、快递、交警、铁路巡护、高空作业等工作的基层劳动者顶烈日高温作业,容易引发中暑甚至危及生命。他们,值得尊敬,更应该被给予特殊照顾。早在2012年6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四部门制定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劳动者在高温下劳动,有获得高温津贴、缩短工作时间乃至停工休息等权利。
制度关怀,更显情怀。将关怀严格落实到位,更考验企业“良心”和部门执行力。遗憾的是,虽然我国多地发出高温劳动者保护令,但发放不到位情况依然存在。不少高温作业劳动者一方面承受着超过规定的劳动时间,另一方面还得不到必要的津贴补助。
劳动者的“清凉权”不容忽视。一些单位明知道支付高温津贴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却假装不知,只有被批评被责令整改时才行动,查处不到就省下这笔高温费。毫无疑问,这样的被动作为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加大用人单位违法成本迫在眉睫。只有提高违法成本,让违反规定的用人单位真正感受到“痛”,才能阻止他们在保护高温作业劳动者的高压线下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有劳动者反映,有些城市的企业存在拿西瓜、绿豆汤替代高温津贴的情况,一些地方甚至有拖欠“高温津贴”的问题。拿绿豆汤当高温津贴,本身就是对政策的误读,千万不可容其错上加错。
高温津贴是劳动者应得的报酬权益,对企业来说,不发报酬是违法行为。值得注意的是,实际生活中,很少有劳动者通过起诉来解决此类问题,即便有主张高温津贴的,也是在起诉拖欠工资等劳动待遇时“顺带”主张,这样的维权困境不利于劳动者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们在此呼吁,主管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畅通举报通道,认真查纠违法行为。只有这样,才能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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