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发出首份社区矫正训诫决定书

烟台日报 2020-07-10 09:47 大字

本报讯(YMG全媒体记者 任雪娜)“希望你认真汲取这次教训,在今后的社区矫正期间,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矫正自己的犯罪心理和行为,做一名合格守法公民,听明白了吗?”近日,福山区向社区矫正对象杜某某发出了烟台市首份《社区矫正训诫决定书》,并进行了教育谈话。

《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的社区矫正对象,应当自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到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社区矫正对象杜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2020年6月15日判决书发生效力后,杜某某未按《社区矫正法》的规定按时报到。福山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找到杜某某,并督促其于6月29日到福山区社区矫正中心完成报到手续。

《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视情节依法给予训诫、警告、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法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未超十日的,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给予训诫。7月1日,福山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对杜某某进行了调查取证,查证杜某某未按规定报到且无正当理由的违规情形,于7月2日根据《社区矫正法》、《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向其发出了《社区矫正训诫决定书》。据了解,这是2020年7月1日《社区矫正法》施行以来,烟台市发出的首份《社区矫正训诫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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