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回购通知书

山东法制报 2020-05-14 11:21 大字

编号2020-5-13

徐世山:

贵我双方于2019年7月4日签订了《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及《委托经营管理合同补充协议》,2019年7月25日,签订了《回购协议》,2019年8月1日签订了《委托管理及回购协议》。约定了贵方在委托管理期间,有条件地回购转让的资产。贵方委托经营管理期间一直未予回购。

2020年3月5日,贵我双方解除了《委托经营管理合同》,贵方不再担任我公司委托管理人。此后至今贵方亦没有向我公司表达回购意向。根据《合同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本公司自公告之日起,贵方如果有回购意向,请于30日内,按照贵我双方约定的条件进行转让资产的回购,并通过合法渠道向我方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贵方放弃回购。

特此通告。

烟台精艺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福杰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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