谨防“近亲属”诈骗 从方某诈骗案看诈骗近亲属财物中“近亲属”的理解与适用
【案情简介】
2016年2月至2017年8月间,方某利用其烟台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业务员身份以及前期为客户在该公司进行理财服务取得的信任,虚构在该公司做线下投资理财可得高息回报的事实,采取到客户家中进行POS机刷卡套取资金或收取现金,向客户出具伪造的虚假借款合同并假冒公司定期向客户账户打入利息掩饰犯罪等手段,先后骗取被害人祝某、孙某、申某、董某、王某等11人共计人民币1255000元用于个人赌博和消费,除为掩饰犯罪以付息名义返给上述被害人共计150793.85元外,实际骗得上述被害人1104206.15元。
【调查与处理】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方某犯诈骗罪,向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8年6月22日,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诈骗罪判处方某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撤销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2014)烟芝刑初字第225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方某宣告缓刑的执行部分,与原判刑罚有期徒刑2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法律分析】
本案中,被害人矫某是被告人方某的姨妈。经查,被告人方某采取欺骗的手段私自要求公司将其姨妈矫某的投资款49.5万元转入由方某掌控的其母银行卡内供自己挥霍。之后,又继续以代矫某在公司平台投资的名义陆续从矫某手中取得现金13万元用于自己挥霍,并向矫某出具伪造合同。案发后,矫某出具书面材料,要求对方矫某诈骗总额中的13万元不要求其赔偿损失。案件庭审中,方某主张矫某曾明确表示对该13万元不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对矫某补充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因此,虽然本案被害人矫某是被告人方某的姨妈,但并不属于被告人的近亲属范围,不可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条之规定,即使被害人矫某已出具书面材料,放弃对方某诈骗总额中13万元的追偿,其放弃的也仅是民事权利,而无论被害人矫某是否出具谅解,是否要求不追究被告人方某相关部分的刑事责任,均不影响对被告人方某犯罪数额总额的认定,不影响对其量刑。
被告人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式,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对于其提出的要求对姨妈矫某是否对后期13万元诈骗款表示不追究其刑事责任进行调查的申请,因其姨妈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近亲属范畴,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现实生活中,对亲属的财产犯罪屡见不鲜,鉴于亲属间的亲权关系,我国立法对近亲属之间的财产犯罪往往不做犯罪处理或者酌情从宽处理。但近亲属并不等同于所有亲属,对于亲属间的财产犯罪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字面解释,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在民事赔偿方面,考虑作为亲属被害人对犯罪分子的行为有更大的容忍度,若被害人自愿放弃对犯罪分子的追偿,可酌情予以准许,以达到法理与情理的统一。
山东君凌律师事务所蒋玉军律师点评:
在我国法律中,对于民事及刑事案件中近亲属所规定的范围并不相同。民法中规定的近亲属范围较为广泛,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而刑事案件中近亲属适用的范围则较为严格,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对近亲属之间的财产犯罪不做犯罪处理或酌情从宽处理,有利于家庭和亲属关系的缓和,更有利于教育挽救,从而更好地实现刑罚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双重目的。诈骗近亲属财物的案件在社会危害性方面与诈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财物的案件有所不同,对此类案件的处理应体现区别对待政策,既符合量刑的一般原则,也有效维护家庭和社会关系的稳定。
虽然法律对于近亲属犯罪存在从宽处理的规定,但日常生活中,在处理近亲属间财务往来时也应履行谨慎的义务,一方面避免自身财产受到损失,另一方面也可以避免近亲属走上犯罪的道路。在实际案件中,应当注意针对不同的案件情况和犯罪情节进行处理,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在维护好家庭关系的同时,维护好社会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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