脑瘫等残疾儿童保障再提高 烟台市加大保障力度,17岁以下纳入医疗康复保障范围

烟台日报 2019-07-09 09:07 大字

本报讯(YMG记者任雪娜通讯员王洋)昨日,记者自市医疗保障局获悉,烟台市新出台了针对脑瘫等残疾儿童、孤独症儿童的救治和医疗康复保障措施实施方案,进一步提高了医疗保障待遇水平。此前烟台市已将0-12岁的脑瘫儿童的医疗康复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新政策还把智力、视力、听力、肢体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纳入医疗康复保障范围,并将保障年龄范围拓展到17岁。

脑瘫等残疾儿童主要包括脑瘫、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等,孤独症儿童主要是精神发育障碍。“加强患病儿童最佳抢救期治疗,通过综合性教育和康复项目训练,辅以药物及心理治疗,最大程度减轻患病儿童生理、心理缺陷,对帮助其回归学校家庭、减轻家庭负担、融入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市医疗保障局相关负责人介绍。

今年,市医疗保障局将提高脑瘫等残疾儿童、孤独症儿童医疗保障待遇水平工作列为全年重点工作任务,会同有关部门对脑瘫等残疾儿童、孤独症儿童的救治和医疗康复保障措施等研究制定了实施方案。医疗康复是指定点医疗康复机构针对脑瘫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提供的康复训练及必要治疗。医疗康复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功能评估,包含运动功能、语音、日常生活、社会参与能力等方面的评估;康复训练,包括维持关节活动度、增强肌力、语言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训练、社会参与能力训练、运动疗法、作业疗法、肢体综合训练、认知训练等;《关于贯彻人社部发〔2016〕23号文件做好山东省新增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落实工作的通知》中适合脑瘫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的医疗康复项目,必要的药物、检验检查等费用。根据实施方案,参加烟台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且经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残联”)认定的本市户籍未满17周岁(含17周岁)的脑瘫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个人或者监护人提出医疗康复申请,经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且评估有康复指征的,纳入医疗康复保障范围。未参加烟台市居民医疗保险的脑瘫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其残联康复救助资金按原渠道解决。

关于全额保障结算模式及标准,市医保局工作人员介绍,费用限额标准以内符合规定的医疗康复费由居民医保基金和残联康复救助资金共同承担。限额标准以上的部分,由医疗康复机构承担。其中,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费用承担标准如下:

0-6岁(含)脑瘫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门诊(日间病房)康复、住院康复的日(床日)费用,居民医保基金分别按照120元、140元标准承担。

7-17岁(含)脑瘫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门诊(日间病房)康复、住院康复的日(床日)费用,居民医保基金分别按照90元、110元标准承担。

脑瘫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医疗康复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保障期按每个医疗年度(自然年度)内不超过一个训练周期270天计算。

残联康复救助资金按有效月进行结算,其标准如下:

0-12岁(含)和13-17岁(含)脑瘫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的康复费用,分别按照每月1400元、700元的标准救助。其中,全日制康复的,每个月康复时间不少于17天,每天不少于4小时(含课间,单训不少于30分钟);非全日制康复的,每周预约康复训练不少于3次,每个月不少于12次,每次不少于1小时。

脑瘫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的监护人可自愿选择一家定点医疗康复机构救治,定点医疗康复机构一经选定,原则上一个医疗年度(自然年度)内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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