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一男子持刀捅伤交警 被判刑一年七个月
近日,福山法院就审结一起妨害公务案件,被告人张某拒不服从交警指挥又暴力袭警,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
案情回顾
2018年5月的一天,张某驾驶摩托车在上班路上与一辆电动三轮车相撞,交警孙某到达事故现场后,让张某出示驾驶证、行驶证。张某表示自己没有证件并因上个月交警依法扣押自己一辆摩托车的事情耿耿于怀,拒不配合交警执法。
张某担心扣押摩托车的事件再次重演,于是推着摩托车想要离开肇事处,交警孙某立即将钥匙拔出,站在摩托车前进行阻拦,同时呼叫同事增援。张某见状想赶快逃走,遂推摩托车将孙某撞倒在地。
这时另外两名交警赶到现场,张某从摩托车后座上掏出水果刀将孙某捅伤后一直持刀反抗,并在抓捕过程中导致交警林某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孙某、林某身体损伤属轻微伤范畴。法院审理
福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暴力手段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其暴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当依法从重处罚;但张某归案后认罪态度好,确有悔改表现,并就民事赔偿部分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据《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为了自身安全有保障,行车走路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在公安民警执行公务时,市民应当服从民警的指示,配合公安机关依法执行职务。国家法律对暴力抗法袭警行为采取“零容忍”,不要因为一时冲动,以身试法。”
法条链接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依法执行公务或履行职务的行为。
该罪名的构成要件包括四个方面:一是犯罪主体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二是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三是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依法执行公务或履行职务;四是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国家公务人员正在依法执行公务或履行职责而有意对其实施暴力、威胁行为进行阻碍、阻挠。
为保障公安民警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国家法律尊严和民警执法权威,公安部出台《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规定》,该规定于2019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原标题:《什么?持刀袭警?山东这名男子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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