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登记房屋承租人信息被处罚 警方提醒:出租人和租房人都该依法行事
本报讯(YMG记者滕新书通讯员牟公宣)“到牟平的第一件事,就是到居住地派出所进行流动人口登记,已经登记过的也要看看是否过期。”日前,牟平警方先后对两起涉及到出租房屋不登记信息的案件进行了处罚。警方提醒,出租人和租房人都要依法行事,以免违法受罚。
1月22日,烟台市公安局牟平分局文化路派出所在对牟平区文化街道办事处文化里新村对外出租房和外来务工人员进行摸排检查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对杨某等11名未到派出所办理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人员予以行政处罚;近日,又对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的违法行为人孙某行政罚款二百元。“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县(市、区)居住三日以上的人员就属于流动人口,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由公安派出所发放居住登记凭证。”牟平警方提醒,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领居住证,居住证一人一证,每年签注一次。
牟平警方同时提醒,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在流动人口入住后24小时内登记其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基本情况,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派出所报告,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流动人口终止居住的,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自流动人口离开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安派出所:用人单位聘用流动人口,应当自聘用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组织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与流动人口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安派出所。
据悉,对流动人员登记负有责任的还包括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出租人告知的承租房屋流动人口基本情况在三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安派出所,并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从事房屋租赁的中介机构和从事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自介绍成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房屋出租人、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或者雇主、受雇流动人口的基本情况报告公安派出所;而大型集贸市场、商品集散地管理机构也应当自流动人口入驻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流动人口基本情况报告公安派出所,并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
牟平警方提醒,违反以上规定的当事人或单位,都可能面临处罚,构成犯罪的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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