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扣留超限运输车不得收取车辆看管费

烟台日报 2018-12-25 09:27 大字

本报讯(YMG记者徐睿)记者昨日从市物价局获悉,烟台市就超限运输车辆停放服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做出通知。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依法扣留或者停放接受调查处理的超限运输车辆,不得收取车辆看管费。

超限运输车辆货物装卸、倒装,由当事人自行负责。当事人自愿委托第三方装卸、倒装的,由委托方与受托方通过签订协议确定收费标准。扣押货物在法定扣押期限内或因扣押行政机关原因超过扣押期限的,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因车(货)主原因超过扣押期限的,当事人应向检测站(停车场)缴纳货物看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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