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海洋渔船分类及作业区域将重新调整, 已有两艘以上小型捕捞渔船渔户不得新购渔船
晨报讯(YMG记者杨健通讯员周可明)为了保护、合理利用渔业资源,控制捕捞强度,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日前,农业农村部以2018年1号部令颁布了新的《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下简称《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对海洋渔船分类、作业区域进行了调整,将按船长进行分类:船长大于或者等于24米为海洋大型渔船,船长大于或者等于12米且小于24米为海洋中型渔船,船长小于12米为海洋小型渔船,并规定大中型渔船不得到机轮底拖网禁渔区线内侧作业,小型渔船作业场所不得到机轮底拖网禁渔区线外侧作业,不得合并小型捕捞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建造大中型捕捞渔船。
为落实渔船监管职责,申请办理渔业捕捞许可事项时,必须附申请人所属渔业合作组织、村民委员会等渔业组织出具的意见,户籍登记为一户的申请人已有两艘以上小型捕捞渔船,将不得再制造、购置新的海洋渔船。
为控制海洋捕捞强度,自2019年1月1日起,将严禁审批制造拖网、单锚张纲张网(帆张网)、单船大型深水有囊围网(三角虎网)作业渔船;对渔船灭失、拆解、销毁的,规定原船舶所有人应自渔船灭失、拆解、销毁之日起12个月内申请办理渔船制造或更新改造手续,逾期未申请的,视为自行放弃,将由渔业主管部门收回船网工具指标。《规定》对渔捞日志的内容、提交方式、违规处罚措施等作了具体规定,确保该制度的实施更具可操作性。建立失信惩戒制度,规定对失信申请人在办理船网工具指标和捕捞许可证的申请时,按规定予以限制。同时,强化信息公开,规定渔业主管部门要向社会公众公开、公示办理业务事项,推行全国一体化在线服务,实现渔船证书证件的申请、审核审批及发证等全国“一网通办”,凡在系统中能够查询到有效信息的材料,申请人可以不再提供纸质材料,取消在渔业捕捞许可证上手工贴附功率凭证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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