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印发《烟台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 行政执法“牵手”刑事司法

烟台日报 2018-12-12 10:25 大字

本报讯(YMG记者苗春雷通讯员张万华王海涛)昨天,记者从市法制办了解到,市法制办、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行政执法监督局近期联合印发《烟台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简称《办法》),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填补了烟台市在这一领域的“制度空白”。业内人士指出,此举可遏制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等现象,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和法治环境。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将涉嫌犯罪案件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司法机关移送,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发现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案件向相关行政执法机关移送。《办法》共33条,就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在办理执法案件时,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行政案件如何移交,向哪个部门移交,移交哪些材料,移交的程序和步骤等进行了详细而明确的规定。要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政府法制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应当依法分别履行行政执法权、执法监督权、侦查权、法律监督权和审判职能,加强协调,互相配合,确保法律法规得到正确有效实施。《办法》确定了监督机关的职责,检察机关、政府法制机构可以向有关机关发出检察意见或监督意见,责令限期改正,避免出现该移送不移送、该接受不接受、移送不及时等问题,保障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

对不构成犯罪的移交案件如何退还,行政机关如何再启动行政处罚程序以及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在办理涉嫌构成犯罪的行政执法案件时,如何进行衔接配合等问题,《办法》均作出明确规定。

为推动各项工作的落实,相关部门将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协调解决衔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制定工作制度,定期通报有关情况。政府法制机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有关行政执法机关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席会议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政府法制机构。市法制办主任王瑷坡指出,《办法》切合烟台市实际,细化了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在工作时间和工作衔接等问题上均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对烟台市各级各行政执法部门和各级司法机关办理涉嫌构成犯罪的行政执法案件,具有较强的指导作用,填补了烟台市在这一领域的制度“空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可遏制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等现象,对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形成强有力的威慑,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和法治环境。”王瑷坡介绍说。

市法制办对烟台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开展多次调研,在此基础上又牵头起草了《办法》草案,先后两次召开座谈会,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研究讨论,修改完善。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作为烟台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牵头部门,高度重视,先后两次派人参加征求意见座谈会,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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