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见商机看不见风险可能吃大亏 招远法院发布《商事审判白皮书》

烟台日报 2018-12-12 10:25 大字

近日,招远法院召开《商事审判白皮书》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开发布近三年商事审判工作。《商事审判白皮书》分析了2015年—2017年商事案件审判基本数据及审判实践中导致败诉的主要原因,还为企业经营者提出了防范风险、妥善化解商事纠纷的对策建议。“发布白皮书是招远法院深化能动司法,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的一项重要举措,今后招远法院将为烟台市金融生态环境持续向好保驾护航。”招远法院院长彭桂东表示。金融借款纠纷呈下降趋势2015年—2017年,招远法院共受理商事纠纷案件共计1072件,审结1597件,其中审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750件,占结案总数的46.7%;审结买卖等合同类纠纷案件292件,占结案总数的18.28%;审结保险合同纠纷案件244件,占结案总数的15.28%。从结案类型分布可以看出,金融借款合同案件数量众多,几乎占据结案总数的“半壁江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占据了每一年结案数量的前三甲。

其中值得注意的是,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呈现下降趋势。2015年和2016年,因信用社大批借款逾期不还导致该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急速上涨,之后随着金融机构贷款风险意识增强,贷款程序逐步规范,该类案件开始呈现下降态势,逐步步入良性发展轨道。

近三年,招远法院商事案件类型相对稳定,没有出现纷繁复杂的公司强制清算案件、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案件等。但在2017年,该院受理了一起破产案件,这预示着随着市场经济活动日臻完善和全力解决“执行难”的推进,尘封已久的“僵尸企业”终将以合适的方式退出。不讲诚信是败诉主要原因《商事审判白皮书》还分析了当事人败诉原因,主要在于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意识、契约意识、诚实信用意识需进一步增强。

因当事人法律风险防控意识不强导致败诉的,约占总数的17%。有的企业对在交易活动中到底谁有权代表其收款不作约定或约定不明,导致业务人员收款后“玩失踪”,从而给企业造成损失;还有的企业对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合同解除、抗辩权等法律问题缺乏了解,或者为追求利润钻法律空子,打擦边球,致使企业遭受损失。另一方面,企业管理和控制风险能力不够导致权益受损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因契约意识不足导致败诉的,约占结案总数的28%。在交易过程中,有的当事人碍于情面或者怕麻烦,只是口头约定,没有书面证据,一旦涉诉,权利很可能无法得到法院支持,因为法院裁判案件是建立在证据事实上,没有证据意味着没有事实。还有的当事人契约意识淡薄,合同签订后却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对合同条款任意违约,当客观事实和证据事实不一致时,法院只能认定证据事实。

因诚实信用意识不足导致败诉的,约占结案总数的41%。在诉讼过程中,有部分企业在调查取证方面不如实陈述案件经过、不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或因第三方不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到位而不再诚实履行约定义务,最终导致败诉的结果。为企业“支招”防患于未然针对当事人败诉主要原因,《商事审判白皮书》还为企业提出了防范风险、妥善化解商事纠纷的对策与建议。

商事主体拥有发现商机的天赋,却对法律风险缺乏认识。为避免纠纷,商事主体首先要了解法律风险,并掌握控制法律风险的能力。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对合同订立、生效、履行、变更和转让、终止、违约等风险要有明确认知,还要规范合同的订立。实践中常见因对支付款项、交付标的物、交付发票等合同义务先后履行顺序约定不明而发生争议。因此,商事主体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交易双方合同义务的先后履行顺序,合同主要条款须明示约定,第三特别条款约定须明确。比如约定管辖、约定合同生效的要件、约定合同解除的条件等。

商事主体还应该重视合同的履行。在主合同签订时对后续补充协议、补充条款约定的生效条件作出明确约定。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可能需要对有关事项进行变更或确认,此时应签署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进行约定。但是具体经办过程中,特别是当业务人员身在外地时,很容易受到对方的诱惑、胁迫或欺骗而做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基于对职务行为或表见代理的认定,业务人员的该行为后果直接由公司承担,就会产生对公司不利的法律后果。为避免上述情况的发生,在主合同签订时应对合同补充条款及补充协议的生效条件进行明确约定,比如“签订补充协议需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或加盖公司印章,否则对我公司无约束力”等。YMG记者任雪娜通讯员薛永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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