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

今晨6点 2018-11-10 09:07 大字

晨报讯(YMG记者邹春霞)环境有价,损害担责。记者从市委、市政府获悉,经市发改委、国土资源局等15个部门和单位会签,《烟台市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实施方案》印发实施。新政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义务人有义务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磋商未达成一致,赔偿权利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啥样的环境损害需要赔偿?新政规定,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生态红线范围内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新政有6大亮点。首先是明确赔偿范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清除污染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政策明确了赔偿义务人。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同时,新政明确赔偿权利人。烟台市人民政府作为烟台市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可以指定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城管、水利、农业、林业和海洋与渔业等部门和单位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

在本方案中,记者留意到,经调查发现生态环境损害需要修复或赔偿的,市政府指定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就损害事实和程度、修复启动时间和期限、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和期限等具体问题与赔偿义务人进行磋商。磋商未达成一致的,市政府指定的部门或单位及时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诉讼。同时,还完善了赔偿诉讼规则以及明确要加强生态环境修复与损害赔偿的执行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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