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购电”标准不高于每千瓦时1.0014元, 月底前不整改者物价部门将依法从重处罚
晨报讯(YMG记者陆启飞通讯员郭家良)为规范烟台市转供电市场价格秩序,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的不合理加价,加大电力市场价格监管力度,9月26日,市物价局召开电价政策提醒告诫会,市供电公司、市区规模较大、管理比较规范的10多家城市综合体、商业园区、物业公司参加了会议。会议现场,市物价局向转供电单位解释说明了相关政策文件。首先,采用“先购电、后用电”电费收取方式的,“预购电”电价标准不得高于工商业单一制电价不满1千伏电压等级高峰时段电度电价,9月30日前,必须将转供电单位“预购电”电价标准调整到不高于每千瓦时1.0014元,具体由双方协商确定;差额部分根据双方约定并按转供电单位总表实际缴费情况多退少补。转供电单位向各非直抄用户(含转供电单位)收取的电费总和,以不超过其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总电费为限。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经合同约定通过物业费等方式收取的,转供电单位不得向用户重复收取电费。收缴电费抄表时间和周期要一致。非直抄用户各分表电量抄表时间、电费收缴周期应与总表保持一致。同时,对总表执行峰谷分时电价,同时非直抄用户具备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条件的,转供电单位可根据山东省规定的峰谷分时电价标准对用户执行相应电压等级的峰谷分时电价。此外,市物价局向与会企业提供了价格公示牌样板,要求转供电单位在服务大厅显著位置进行价格公示,并如实注明服务的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内容,严格按照公示内容执行。同时要求应按抄表周期向用户公示电费收缴情况。公示的内容包括:转供电单位向电网缴纳的电费凭证复印件,各分表用户(含转供电单位)对应总表抄表周期内的用电明细和应缴电费。下一步,市物价局将全面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对有价格违法行为且经提醒告诫仍不整改的,一经查实,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依法从重处罚,确保电价政策执行到位。
新闻推荐
国庆期间养马岛实施交通管制, 10月1日6时至10月8日0时,管制路段旅游观光车辆由东向西通行
晨报讯(YMG记者滕新书通讯员王辉摄影报道)9月26日,烟台公安局牟平分局发出通告,10月1日6时起至10月8日0时,对养马岛旅游...
烟台新闻,讲述家乡的故事。有观点、有态度,接地气的实时新闻,传播烟台正能量。看家乡事,品故乡情。家的声音,天涯咫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