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严禁各类高中接收借读生 违规招生一律不建学籍

齐鲁晚报 2018-08-29 02:20 大字

本报8月28日讯(记者李楠楠)21日,记者从烟台市教育局获悉,日前市教育局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严禁全市各类高中接收借读生,对违规招生一律不建学籍。

为进一步维护招生秩序,保证教育公平,根据《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中小学幼儿园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以及消除大班额工作要求,烟台市教育局就全市普通高中(含民办)招生入学有关工作做出相关具体要求。

严禁各类高中违规招生。严禁无计划、超计划、超班额招生,严禁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对于违规招收的学生,一律不予建立普通高中学籍。严禁通过国际班招生变相“掐尖”选择生源,严禁将国际班学生转入本校普通班就读。

严禁各类高中接收学生借读。按照《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要求,学校不得接收未按规定办理入学或转学手续的学生就读。借读不符合“籍随人走”“人籍合一”的规定,借读生无法参加高中综合素质评价,各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接收学生借读。

规范建立学籍和编班。高中新生要按规定时间报到,如在规定报到时间结束两周后仍没有到校办理手续且未向学校履行请假等程序,除确因不可抗力等事由,丧失入学资格,各学校不得为未报到和未实际就读的学生建立学籍。严禁各学校因为重新编班等而出现超过50人班额的现象。

规范转学行为。学生转学必须符合政策要求。因家庭住址变化、户口迁移、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调动等因素确需转学的,由学生或其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入和转出学校同意,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可办理学籍异动。各高中学校要严格把关,不得为不符合政策要求的学生出具转学证明或盖章。

实行责任追究。市教育局将加大违规招生入学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存在违规招生、借读等行为的学校,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约谈学校负责人、通报批评、撤销荣誉称号、取消评优资格等处理,并依据相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违规的民办学校,将给予减少招生计划乃至暂停招生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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