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规范中等及以下民办学校收费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烟台日报 2018-08-17 09:48 大字

为规范中等及以下民办学历教育收费行为,促进中等及以下民办学历教育学校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8〕15号)和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山东省定价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综发〔2018〕90号)有关规定,市物价局、教育局结合烟台市实际,对中等及以下民办学历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学校)收费进行了规范。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教育主管部门制定;其他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学校自主确定。根据新规,民办学校收取学费;对在校住宿的学生收取住宿费。民办学校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提供方便可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参照公办学校执行。服务性收费项目包括伙食费、校车服务费、补办证卡工本费。代收费项目包括作业本费、学生装费、社会实践活动费、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高中课本费。除上述收费项目以外,学校不得以各种名目增加收费项目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生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的首次确定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核定。申请调整学费、住宿费标准,应由学校提出申请,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民办学校的服务性收费标准由学校自主确定,依据代收费标准据实收取。根据新规,民办学校应按学期或学年收取学费、住宿费,并出具税务发票等法定票据,严禁跨学年收费。学费收费标准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民办学校应如实向学生介绍学校办学条件,因刊登、发布虚假广告、招生简章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造成学生退学的,应退还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学生自身原因退(转)学的,应根据以下情况核退部分所收学费、住宿费:学生注册入学后,学习时间不满两个月的按学年收费标准的四分之一收费,满两个月不满一学期的按学年收费标准的二分之一收费,满一学期不满一学年的按一学年收费。2017年9月1日前设立,未完成分类登记之前的民办学校及现有非营利性民办学校,2018年秋季开学收费标准暂按2017年秋季开学收费标准执行,待政府指导价确定后,实行多退少补。此外,民办学校应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每年招生报名前,学校要通过招生简章、广告、公示栏(牌)、校园网等多种方式将所有收费进行公示,公示30天后方可收费。公示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退费办法、减免政策及价格举报电话等,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YMG记者徐睿通讯员烟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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