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卡补办、更名过户费等全部取消, 烟台市贯彻落实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

今晨6点 2018-08-17 10:02 大字

为深化价格“放管服”改革,减轻电力用户电费负担,确保降价成果真正惠及终端用户,日前市物价局转发《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各县市区物价局、国网烟台供电公司贯彻落实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

YMG记者陆启飞通讯员烟佳

加快退还用户临时接电费

根据通知要求,电网企业提供的输配电及相关服务发生的费用应纳入输配电成本,通过输配电价回收,不得以其他名义向用户变相收取费用。取消电网企业向电力用户收取的变电站间隔占用费、计量装置校验费、电力负荷管理终端设备费等收费项目;取消可以纳入供电基本服务的电卡补办工本费、复电费、更名过户费等收费项目,以及与之服务内容相似的其他垄断性收费项目。电网企业已为电力用户提供计量装置校验、复电服务超过三次且不属于电网企业责任的,由用户承担相关费用。

现阶段,电网企业与输配电业务相关的高可靠性供电费、系统备用费等,由省物价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明确标准并冲抵电网企业准许收入;后期根据电价改革进程逐步并入输配电价或通过市场化方式代替。电网企业提供的具有行业或技术垄断且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服务收费标准,由有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在《山东省定价目录》确定的定价范围内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定价范围内未经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标准的项目,电网企业一律不得收费。此外,加快退还用户临时接电费,电力公司要按国家要求退还已向电力用户收取的临时接电费,确因用户销户等原因无法退还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同时,开展减免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政策落实情况检查。

全面清理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

通知要求,转供电单位向各非直抄用户(含转供电单位)收取的电费总和,以不超过其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总电费为限。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经合同约定通过物业费等方式收取的,转供电单位不得向用户重复收取电费。转供电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销售电价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其交纳的电费由所有用户(含转供电单位)按各分表电量公平分摊。采用“先购电、后用电”的“预购电”收取方式,“预购电”电价标准不得高于工商业单一制电价不满1千伏电压等级高峰时段电度电价,具体由双方协商确定;差额部分根据双方约定并按转供电单位总表实际缴费情况多退少补。非直抄用户各分表电量抄表时间、电费收缴周期应与总表保持一致。转供电单位应定期向全体用户公开向电网缴纳电费凭证复印件,以及同期非直抄用户电费收费清单,公示周期原则上应与总表电费缴费周期一致。此外,总表执行峰谷分时电价,同时非直抄用户具备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条件的,转供电单位可根据山东省规定的峰谷分时电价标准对用户执行相应电压等级的峰谷分时电价。产业园区经营的供配电资产,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愿选择移交电网企业由其直接供电到户,或改制为增量配电网,按政府核定的配电价格收取配电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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